设计合同市政道路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工程名称: 2022年镜湖区四好农村路养护工程、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和尚桥加固工程设计 工程地点: 镜湖区 合同编号: 设计证书等级: 建设部颁发甲级、证书号A132002170 发包人: 芜湖市镜湖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局 设计人: 招商局重庆交通科研设计院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 二O二一年十二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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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监 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包人:芜湖市镜湖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局
设计人:招商局重庆交通科研设计院有限公司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2022年镜湖区四好农村路养护工程、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和尚桥加固工程设计,工程地点为镜湖区,经双方协商一致,订本合同,共同执行。
第一条 本合同签订论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 设计依据
2.1发包人给设计人的中标通知书
2.2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
2.3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相关的国家标准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
第三条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
3.1合同书
3.2中标函(文件)
3.3发包人要求及委托书
3.4投标书
第四条 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内容(根据行业特点填写)
4.1 项目名称:2022年镜湖区四好农村路养护工程、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和尚桥加固工程设计;
4.2 工程规模:
发包人委托设计、勘测范围及设计主要内容:
1、 9公里农村公路中修、约2公里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含波形护栏及周边基础设施建设、和尚桥加固等,根据项目情况进行地质勘察、测量、初步设计(含概算)、施工图(配合招标人进行图纸审查并备案)设计等工程范围内所有内容。具体内容包括:图纸答疑及修改、施工现场跟踪答疑、关键部位验收、设计变更等内容;
2、所有涉及报批费用、各类专家评审费用等。
第五条 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
1、设计技术标准要求等书面资料 2、相关规划资料。
第六条 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
根据发包人要求的时间,设计人在发包人所在地提供施工图文件8套, 完整的图纸的电子版1套。
第七条 费用及支付方式
7.1以控制价中建筑安装工程费为计费基准价,参照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计算得出的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60%(计算时所涉及的调整系数均为1),总价不超过80万元。
7.2收费方式:
1、设计人提交初步设计并得到主管部门批复后付至设计费总额的40%;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并图审合格后,付至设计费总额的80%;
2、工程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余款。
第八条 双方责任
8.1发包人责任
8.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8.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返工费。
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发包人应支付相应设计费。
8.1.3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订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8.1.4发包人必须按合同规定支付金额,未收到金额,设计人有权推迟设计工作的开工时间,且交付文件的时间顺延。
8.1.5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
8.1.6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发包人应支付赶工费。
8.1.7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
8.1.8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及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负责解决‘’。
8.1.9承担本项目外国专家来设计人办公室工作的接待费(包括传真、电话、复印、办公等费用)。
8.2设计人责任
8.2.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9.1.1、9.1.2、9.1.4、9.1.5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8.2.2负责对外商的设计资料进行审查,负责该合同项目的设计联络工作。
8.2.3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设计错误造成工程重大变更(审计价超中标价)或设计失误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造成损失等问题,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及扣除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外,要根据损失程度支付赔偿金(重大变更导致的超出中标价部分费用或工程质量事故损失的10%)。
8.2.4设计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提交设计文件,由于设计人的原因,每逾期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8.2.5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
8.2.6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文件一年内项目开始施工,在发包人的组织下,负责向发包人、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可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
第九条 保密
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仲裁
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芜湖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当事人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镜湖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1.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长期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11.2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为止。
11.3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1.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员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他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11.5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
11.6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1.7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 捌 份,发包人_肆 份,设计人 肆 份。
11.8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应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11.9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
11.10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发包人名称:芜湖市镜湖区住房城乡 设计人名称:招商局重庆交通科研设计院有限公司
建设交通运输局(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项目经理: (签字) 项目经理: (签字)
住 所: 住 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