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中青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实施农民工实名制案

发布时间:2023-08-16 08:50信息来源: 镜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阅读次数:编辑:办公室 字体:【  

【案情简介】2023年3月9日,芜湖市镜湖区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通过日常巡查发现芜湖镜湖区弋江路与赭山中路交叉地块街道中心(宜邻中心)项目存在部分人员未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考勤表代签等按规定实施农民工实名制的违法行为镜湖区人社局立案并依法调查处理。

【调查与处理】芜湖市镜湖区人社局2023年3月10日立案调查,当天依法向中青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镜人社监令〔2023〕17号),要求该单位限期按规定实施劳动用工实名制。2023年4月25日,执法队员芜湖镜湖区弋江路与赭山中路交叉地块街道中心(宜邻中心)项目执法检查,该单位逾期未改。当天执法队员对中青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资专管员王州制作调查询问笔录,核实该单位改正情况,王州表示,部分人员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制式不规范,维权告知牌放置位置不合理等问题会及时整改。中青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实施农民工实名制的违法行为,其违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节选):“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具备条件的行业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 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规定(节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2023年4月26日,镜湖区人社局对中青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该公司未提出听证要求。2023年5月15日,镜湖区人社局对中青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中青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法律分析】《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已经颁布三年,在实际实施工程中,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未能认识到该条例的意义,认为不拖欠工资就不违法,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在平时检查过程中,也发现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落实与施工企业负责人法律认识程度存在直接关系。本案企业负责人认为,其公司不拖欠农民工工资就不违法,未重视农民工实名制工作的落实,导致违法现象的发生。

【典型意义】农民工实名制是为了规范用工体系,保障农民工工资的支付,实名制信息也可作为处理农民工劳动纠纷的依据。部分施工单位落实条例各种制度认识不到位,这需要加强法律宣传、培训,指导用人单位进一步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要求受检单位高度重视农民工实名制问题,督促单位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避免劳动用工纠纷的发生。同时在日常执法检查中,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及时责令改正,必要时依据法律法规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