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镜人社监罚〔2024〕3号
被处罚人:镜湖区神话歌舞厅
单位地址:芜湖市镜湖区北京西路1号名流印象百货店三楼东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202MA2RAYEU7K
法定代表人:靳安云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下列主要违法行为:你单位在招用人员时未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阿伊佐合热·艾买尔到你单位工作。
以上事实有:1.芜湖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询问笔录3份;2.劳动保障监察询问笔录1份为证。
你单位的行为已违反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你单位收到的缴款通知单后,在十五日内使用缴款通知单中的缴款识别码,在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查询应缴信息,并在线完成。缴款逾期不缴纳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镜湖区人社局或镜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镜湖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本决定。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镜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