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镜人社监罚〔2024〕2号
用人单位:四川摩天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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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四川省华蓥市红星五路44号
法定代表人:曲春成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下列主要违法行为:你单位在芜湖江城九里项目拖欠汪国保、郭小宏、周四一等21名农民工工资1066123元。2024年2月23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镜人社监令〔2024〕22号),责令你单位于2024年2月26日17时前支付上述农民工工资,但你单位逾期未执行该整改指令。
以上事实有:1、该项目农民工工资发放表1份;2、调查询问笔录1份;3、《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镜人社监令〔2024〕22号)及回执为证。
现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安徽省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芜湖市镜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芜湖市长江中路51号214室)办理缴纳罚款。逾期不办理缴纳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镜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镜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得自行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镜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