镜湖区政务公开考评办法

发布时间:2020-07-09 09:13信息来源: 镜湖区财政局阅读次数: 字体:【  
为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规范政务公开的评议考核,根据《芜湖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芜湖市政务公开考评办法》 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区属各职能部门及依据法律、法规授权履行行政职能的组织(以下称考评对象)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政务公开考评工作的组织领导,并由区政务公开监督评议办公室(设在区监察局)牵头,会同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政府办公室)、区法制办等有关单位组成考评小组,具体负责对考评对象政务公开工作的考评。
      第三条 政务公开考评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务公开考评的内容包括对外公开事项、对内公开事项两方面。
  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的,属对外公开事项;不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的,属对内公开事项。
      区政府政务公开的重点是政府重大决策及其执行情况、财政和人事任免情况等方面的信息。
     各职能部门和有关组织政务公开的重点是职责、办事依据、条件、程序、结果、服务承诺、救济途径和救济时限等方面的信息。
  第五条 政务公开考评标准:
      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范围全面、重点突出;公开内容齐全、明确具体;公开形式完备、实用有效;监督保障制度完善;公开效果显著;奖惩措施得力。
  第六条 政务公开考评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各等次的标准是:
  优秀(90分以上):积极认真执行政务公开各项规定,重点突出,措施得力,制度健全,检查落实到位,成绩显著,信息更新工作做到规范、及时、准确。社会反响好,群众满意。
良好(75分以上不满90分):认真执行政务公开的各项规定,工作有重点,措施比较得力,制度健全,有检查落实,按规定及时更新信息。取得一定成效,群众比较满意。
  合格(60 分以上不满75分):自觉执行政务公开的各项规定,能够抓住政务公开的重点,有制度,有检查落实,有更新信息,群众基本满意。
  不合格(60分以下):政务公开不全面,不彻底,没有抓住重点,不符合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流于形式,群众不满意。
     第七条 政务公开考评采取定期考评与不定期考评相结合的方式。不定期考评随机进行,定期考评每两年进行一次。定期考评以不定期考评为基础。
     第八条 政务公开的不定期考评程序:
  (一)考评小组抽取考评对象,开展实地检查,了解考评对象政务公开工作的开展情况。
  (二)考评小组根据需要,还可以采取如下方式了解考评对象政务公开工作的开展情况:
     1.暗访。
     2.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社会各方面人士进行评议。
     3.向考评对象提供行政服务的行政相对人发放问卷。
     第九条 政务公开的定期考评程序:
     (一)考评小组制定政务公开考评方案,明确考评对象、重点、方法、评分标准细则等。
  (二)考评对象根据考评方案的要求,对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进行总结,书面报告区政务公开监督评议办公室,抄送考评小组其他组成单位。
  (三)考评小组根据考评方案,采取实地考查、综合评议等方式进行考评。
  (四)考评小组综合不定期考评情况后提出考评结果及具体整改意见,报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以书面形式通知考评对象,通报考评结果。
     第十条 政务公开考评的结果,是评定各部门和依据法律、法规授权履行行政职能的组织及其领导的工作实绩,并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政务公开定期考评不合格的部门,在当年与政务公开相关的考评中不能评为先进,该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年度考评不能评为优秀。
    第十一条 在政务公开定期考评中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考评对象,接到考评结果通知后,必须立即整改,并在1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二条 考评对象的政务公开考评结果可作为当年其他种类考评中政务公开项目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考评对象在实施政务公开的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本规定的,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对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的,建议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各有关单位可依照本办法制定政务公开考评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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