镜湖区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分析制度
为准确掌握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意见》,制定镜湖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统计制度。
一、统计范围
承担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本区各级政府、区政府各部门、驻镜湖区各单位以及依据法律、法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组织。
二、起报单位
区政府起报单位为各中心、街道、列入全区政府信息公开管理目录的区政府部门、直属单位、驻区各单位以及其他组织。
各中心街道、各部门、驻区各单位应将起报单位数据汇总后报区政府。
三、责任分工
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统计的组织管理,具体承担制定规范、解释指标、检查协调、组织培训等工作。
各中心、街道政府负责本级政府的统计管理,具体承担确定名单、布置任务、收集并报送数据等工作。
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中心、街道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单位统计分析,具体承担数据收集、审核、上报等工作。区政府各部门同时负责对下级部门的相关业务指导工作。
四、上报要求
(一)镜湖区政府信息公开推进情况统计报告周期为季报,各中心、街道、各部门,应按照确定的统计指标报告期别,分别在下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向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上季度《镜湖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推进情况统计表》。
(二)《镜湖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推进情况统计表》应通过电子邮件和专人递送纸质文件方式报送。
五、其他说明
(一)政府信息按条计算。如为文件形式,一份文件记为一条信息,部分内容公开的文件也记为一条信息;如为报告形式,一份报告记为一条信息;一条信息以多种形式公开的,不重复计算。
(二)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以信息发布机构为统计主体,联合发布的政府信息以各联合发布机构为统计主体。
(三)所有数据均按“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如果没有数据或未到报告期,则留空不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