镜湖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镜政行复字〔2023〕24号)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镜政行复字〔2023〕24号
申请人:杨XX,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
被申请人:芜湖市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芜湖市镜湖区弋江路新都花园菜市场4楼。
法定代表人:谈中伟,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3年2月28日由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办的举报投诉案件不履行法定职责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于2023年7月13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提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本机关经审理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3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