镜湖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镜政行复字〔2023〕23号)
申请人:陈X,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
被申请人:芜湖市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芜湖市镜湖区弋江路新都花园菜市场4楼。
法定代表人:谈中伟,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9日在芜湖12345上作出的举报回复不服,于2023年7月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提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本机关经审理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3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