镜湖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镜政行复字〔2023〕20号)

发布时间:2023-07-18 18:07信息来源: 镜湖区司法局阅读次数:编辑:殷泰玲 字体:【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镜政行复字〔202320

 

申请人:陈某,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宝安公路。

被申请人:芜湖市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芜湖市镜湖区弋江路新都花园菜市场4楼。

法定代表人:谈中伟,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于2023年4月28日通过12345提出的投诉进行答复不服,于2023年7月3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提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本机关经审理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3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