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告知书
镜政行复字〔2023〕17号
童某:
你对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镜湖分局未对查处申请予以调查不服,于2023年6月5日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依法向芜湖市人民政府提出(自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至收到本告知书之日止的时间,不计入法定申请期限)。
特此告知。
2023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