镜湖区民政局执法职责、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监督途径

发布时间:2024-10-17 16:06信息来源: 镜湖区民政局阅读次数: 字体:【  

为了在民政部门进一步建立健全保障法律、法规正确实施的机制,将民政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增强行政执法人员秉公执法的自觉性,提高执法水平,促进民政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民政行政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内容。

一、执法依据

《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地名管理条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及有关民政法律、法规所授权的执法依据。

二、执法职责

1、负责主管全区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对违反婚姻登记管理的行为予以管理。

2、负责对符合收养条件的当事人进行调查、审核,出具有关证明。

3、负责对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依法对换届选举过程进行监督。
  4、负责全区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监督管理。
  5、负责承办街、居行政区划的变更划分以及地名、路名、楼名的设置、变更的具体工作事宜。变更划分及设置须报上报政府批准。
  三、执法权限
  1、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冒名顶替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根据检察院检查建议书或者法院行政判决书规定,撤销其婚姻登记。

2、收养人不履行扶养义务,遗弃、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民政行政机关有权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收养关系。
  3、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为居委会成员的,民政行政机关有权宣布其当选无效。
  4、社会团体有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行为的,可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停止活动、撤销登记、依法取缔的处罚。

四、执法程序
  1、简易程序
  对于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律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一般程序
  (1)对于违反民政管理法律、法规应受行政处罚的行为予以立案。
  (2)执法人员在执法公务过程中应不少于两人,并佩戴民政执法标志,出示执法证件。
  (3)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执法时,要认真调查取证,做好现场记录、当事人签名等有关手续。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6)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7)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民政机关要严格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主要执法操作规程
  (1)婚姻登记规程
  申请结婚、离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办理结婚登记须双方持户口簿(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正面合影照二寸三张,双方都是外省的,需有一方持有办理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居住证;离婚申请须双方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双方都是外省的,需有一方持有办理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居住证,自受理申请之日起进入冷静期,冷静期约为一个月,冷静期结束后在办理期内双方持离婚申请回执单及离婚申请携带的证件到离婚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办结。

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程
  申请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向登记机关提交由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表;业务主管审查批准筹备的文件;社会审计机构的验资报告(注册登记资金3万元以上);办公场所的使用权证明;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社团章程草案;需要说明的材料及发填的申请登记表等。登记后管理机关在6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筹备书面答复。申请社团在6个月内召开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后提交发填的各类表格。登记管理机关在30日内作出准予或不予登记的书面答复,并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3)收养登记规程
  收养人应向婚姻登记机关出具: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收养人婚姻状况及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能力证明;区以上医疗机构健康检查证明;区计划生育部门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弃婴、报案证明及有关材料。经区民政局把关审查后,发放《收养证书》。
  五、法律责任
  民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违反法律程序执法;
  2、违法事实不清,盲目执法;
  3、执法时适用法律不当;
  4、执法人员利用职便,索取或者接受他人钱物;
  5、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六、执法监督

1、执法人员要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增强服务观念,文明执法,自觉接受组织领导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2、每半年邀请有关部门和街、居有关人员征求民政执法意见,自觉接受区人大、政协、监督部门、上级业务部门的检查、考核、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