镜湖区民政局:政策解读《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新闻发布会

发布时间:2024-04-24 10:52信息来源: 镜湖区民政局阅读次数: 字体:【  

    

    

    发布时间:2024年4月24日
    发布地点:镜湖区民政局会议室
    发布单位:镜湖区民政局
    发布人:镜湖区民政局副局长 郑锋
    发布内容:养老政策解读《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


2024年1月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指引(试行)》(皖民养老函〔2024〕20号)。现结合镜湖区实际情况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开展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更好发挥政府保基本、兜底线的职能作用,是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建立长期照护保障制度的重要步骤,是优化养老服务供给结构,增强养老机构照护服务功能的重要安排。为满足有意愿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需求,减轻其家庭照护压力,切实增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及其家庭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我省结合实际起草了《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指引(试行)》

二、政策依据

1.《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组织开展中央财政支持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民发〔2023〕53号)

2.《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支持困难失能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救助方向)预算的通知》(财社〔2023〕97号)

三、主要内容

文件的主要内容分为五部分。

(一)明确救助对象。暂定为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经评估为完全失能等级且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

(二)明确救助额度计算公式。“救助额度=入住养老机构实际收费标准-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已获得的行政给付”。其中,入住养老机构实际收费标准,原则上不得高于当地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和;行政给付,包括最低生活保障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

(三)明确申请流程。一是开展评估。由有入住养老机构意愿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根据自身情况向当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进行老年人能力评估。二是申请救助。经评估确定为完全失能等级的,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在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后,持养老服务协议有效缴费凭证,填写申请表,向县级民政部门申请救助。三是审核把关。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对申请对象实际入住养老机构及其收费标准、已享受相关行政给付情况进行审核,并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作出予以或不予救助的决定。四是资金发放。救助金从申请对象入住养老机构当月起算,并于次月按月从低保金渠道同步支付到其本人账户。五是退出机制。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及时确认救助对象经济、身体变化情况,根据最新审核情况及时停发救助或者调整救助金额。

(四)强调机构管理。一是规范要求。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要符合《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强制性标准等有关要求,不得对收住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采取分灶吃饭、分区硬隔离等做法区别对待,不得影响现有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服务水平和质量。二是公开公示。县级民政部门要主动公开公示本地区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相关信息,协助有意愿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家庭选择适宜的养老机构。三是协议签订。鼓励养老机构与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签订集中照护协议,确保依照协议将集中照护救助金及时足额支付给托养机构。四是绩效管理。各地可结合绩效考核结果对养老机构发放绩效补助,补助总额不得超过当地向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实际发放基本养老服务救助金总额的30%。

(五)强调工作要求。一是加强工作指导。对各级监督检查作出要求,明确养老服务和社会救助职能部门分工。二是严格资金监管。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纳入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统一监管。三是严格抽查惩戒。对县级民政部门开展的救助对象审核认定工作以及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省级、市级民政部门每年开展随机抽查,对相关当事人骗取救助金的,将依法追回;对养老机构与老年人恶意串通骗取救助资金的,将依法追究责任;对地方管理不严,发生“套补骗补”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将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批评,并加倍扣减中央补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