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区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2022年度检查的通知
各区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各业务主管单位: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区民政局决定开展区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2022年度检查。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年度检查时间
2023年4月20日至6月30日。
二、年度检查范围
凡2022年12月31日前经区民政局批准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和2022年6月30日前经区民政局批准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接受年度检查。
三、年度检查流程
(一)准备年检书面材料,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参加年检单位登陆芜湖市镜湖区政府网站(https://www.whjhq.gov.cn/public/column/6605561?type=4&action=list&nav=3&catId=6779871)“镜湖区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中查找《关于开展区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2022年度检查的通知》附件中下载《社会团体2022年度检查报告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2022年度检查报告书》。也可以关注“芜湖社会组织动态”微信公众号,在首页“我要办事”栏目中下载《社会团体2022年度检查报告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2022年度检查报告书》,按照要求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于5月15日前,报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初审,由业务主管单位填写初审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二)网上填报年检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完成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后,于5月31日前登陆“安徽省社会组织信息平台”,在首页“一网通办”栏目点击“安徽省社会组织网上办事平台”,进入“安徽省社会组织信息网”,点击“社会组织用户”,选择“芜湖镜湖区”,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登陆,选择菜单栏中“年检”业务的“网上填报”。按照要求填报年检信息,并上传业务主管单位初审意见(JPG或PDF格式)和法人登记证书副本(正、反面,JPG或PDF格式)。区民政局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不齐全、不真实的,退回补正,参检单位须及时修改完善。
(三)公示年检结论,提交登记证书。网上审核办结后,区民政局结合抽查审计、实地检查和其他问题线索核实情况,综合研究确定各区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2022年度检查结论,并在镜湖区政府网站公示年检结论。
年度检查结论公布后,各参检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于8月31日前将法人登记证书副本送镜湖区民政局社会事务科(芜湖市镜湖区长江中路51号220室)加盖年检印鉴。
四、年度检查标准
区民政局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规政策对各参检单位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以书面检查为主,同时结合财务审计、实地抽查核实年检材料所涉事项,综合确定参检单位2022年度年检结论。年检结论分别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一)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未发现存在违反登记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参检单位有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应建未建党组织的;
2.未按要求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
3.《年度工作报告书》基本信息中必填项的填报有漏项的;
4.不具备法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基本条件的,包括没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年末净资产为负数等情形,无固定住所或必要活动场所的;
5.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6.内部管理混乱,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规定进行活动的,包括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7.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8.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不按章程规定按期换届的;
9.未经备案,擅自开展论坛、交易会、展销会等重大活动的;
10.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11.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12.负责人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超龄、超届任职的,或者未按规定办理负责人备案的;
13.财务制度不健全,会费标准未按规定程序制定或修改的,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14.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的;社会团体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或管理不符合规定的;
15.年末净资产低于注册资金;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有侵占、私分、挪用单位资产或所接受的捐赠、资助行为的;
16.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7.违反规定举办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
18.因本年度内活动事项受到相关部门约谈或行政处罚的;被列入异常活动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19.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
20.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或者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对问题进行整改的;
21.危害国家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合法权益的;
22.开展涉黑涉恶活动,或为涉黑涉恶势力提供保护伞的;
23.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和公序良俗的;
24.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组织章程行为的。
参检单位在提交年检材料前,对存在的违规事项已经自查自纠、主动先行整改或经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来函说明存在的问题确有特殊情况的,年检时可视情从轻或免予处理。
五、年度检查结论
年检结论将在镜湖区政府网站公示。逾期未按规定加盖年检印鉴且无正当理由的,视同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处理。区民政局将根据社会组织管理相关法规政策,进一步强化年检结果运用。
六、有关要求
(一)业务主管单位要切实履行初审职责。各业务主管单位要及时通知并督导所主管的参检单位(附件3、附件4),按照规定要求和期限填报年检材料,对材料内容进行认真审查,作出初审结论。
(二)参检单位要按时全面准确填报。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把接受年检作为本年度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指定专人负责,确保所提交材料真实、准确、完整。要严格按时限要求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并完成网上填报工作。
未在6月30日前报送年检材料、未按要求填报及虚假填报的参检单位,区民政局将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各参检单位在接受年度检查过程中遇到问题,可通过以下方式咨询:
1.填报系统故障咨询:安徽晶奇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551-65350880、65350890、65350885(根据提示音按4)。
2.年检材料报送、填报内容咨询:镜湖区民政局社会事务科电话:0553-3879639。
附件:
1.《社会团体2022年度检查报告书》附件1、社会团体2022年度检查报告书.doc
2.《民办非企业单位2022年度检查报告书》附件2、民办非企业单位2022年度检查报告书.doc
3.应参加2022年度检查区级社会团体名单附件3应参加2022年度检查区级社会团体名单.xlsx
4. 应参加2022年度检查区级民办非企业单位附件4应参加2022年度检查区级民办非企业单位 .xlsx
镜湖区民政局
2023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