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镜湖区民政局城乡低保及特困供养工作常态化管理制度》内容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
因工作需要,现将对《镜湖区民政局城乡低保及特困供养常态化管理工作制度》(镜民〔2021〕4号)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印发给你们,望在今后的工作中予以落实。
附件:《镜湖区民政局社会救助常态化管理工作制度》
2022年1月29日
镜湖区民政局 2022年 1月29日印发 |
附件:
镜湖区民政局社会救助常态化管理
工作制度
一、工作目的
为加强和规范各街道在审核审批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等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困难和突出问题;确保基层合理把握政策尺度,稳妥有序开展各类社会救助工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精神,按照《2021年全省民政工作要点》(皖民办字〔2020〕1号)要求,现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供养的督查范围。
以上年度12月份低保、特困供养总户数为基数测算,全年抽查累计户数不低于总户数的30%。
抽查各街道低保、特困供养工作领域中针对申报材料、系统运维、动态管理、低保复核、档案管理、入户调查、对外公示、信访回复等方面工作开展情况。
(二)临时救助的督查范围。
对各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的审核审批、管理、使用、发放情况进行月督查,每月随机抽查1户,重点查看临时救助备用金使用是否符合“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是否严格遵循资金的使用范围;6倍低保标准以下的临时救助备用金的审核、审批程序是否符合政策规定;救助备用金的给付方式是否符合规定程序;有无优亲厚友、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弄虚作假和私分等问题;临时救助审批档案是否完整、规范。
三、职责和权限
1.区民政局对各街道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临时救助的审核审批工作提供指导、管理和监督。
2.每月督查结束后,将结果形成督查通报,在次月10日前反馈各街道督促整改,同时抄送纪检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
3.每年对各街道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开展1-2次业务培训,提升经办人员综合素养和业务水平,针对疑难问题答疑解惑。
四、督查结果运用
结合督查发现的问题以及问题的整改,并综合社会救助整体工作开展情况,对各街道进行绩效排名,并纳入目标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