镜湖区特困供养人员房屋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5-20 09:15信息来源: 镜湖区民政局阅读次数: 字体:【  

为进一步厘清特困人员房屋资产的权属,规范房屋资产的日常使用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有效使用,现结合我区实际,按照“民政登记备案,属地管理使用”的原则,制定管理办法如下:

一、房屋分类

特困供养人员使用房屋分三类建档管理:第一类为区民政局登记备案的房屋(以下简称第一类房屋),为逐年递减状态;第二类为2020年8月区纪委办案提供线索的房屋(以下简称第二类房屋),尽快核查清晰权属,逐年递减;第三类为现有特困供养人员使用房屋(以下简称第三类房屋),实行动态管理。

二、房屋管理

(一)第一类房屋资产管理(17处)

第一类房屋中尚有2处(东方雅乐苑2-1-603、弋江新生活一期11-1-503)为低保户居住,纳入第三类房屋台帐动态管理,1处(东方雅乐苑2-1-605)为非特困供养人员侵占,区民政局督促大坊街道尽快清退上交国资办。

2处(陶家山414号、黄果山三村293号)已拆迁房屋,要求赭山街道尽快结清拆迁款项并上交国资办。

7处房屋已于2018年-2020年期间上交国资办,分别是:新都花园7-4-101,弋江新生活一期2-2-302、2-2-303,棠梅B区38-2-201,申元街37号,劳动巷14号,旭日天都1组团3-1-302。其中,劳动巷14号为产权房,尽快办理产权过户。

1处房屋(砻坊157号)已拆迁并结帐,尽快办理拆迁款上交国资办手续。

4处房屋(洗布山81号、营盘山10号、陶家山230号、工农路60-2-206号)已拆迁结清款项,于2017年-2020年期间上交国资办。

(二)第二类房屋资产管理(27+1处)

1.已拆迁房屋,由房屋使用街道负责查清拆迁信息,区民政局负责签订协议并上交国资办;

2.已拆迁安置房屋,由房屋使用街道负责查清拆迁安置信息并报民政局备案,其中空置房屋交国资办,非特困供养人员居住的立即清空后交国资办,由特困供养人员居住的纳入第三类房屋动态管理。

3.经核查,2处房屋(新都花园7-4-101、弋江新生活一期2-2-303)已在第一类房屋台帐中,于2018年上交国资办。

4.经核查,非民政所有的房屋,从台帐中核减。

5.经核查,被侵占的房屋,立即作为案件线索报纪委监委。

(三)第三类房屋资产管理(动态)

1.现有特困供养人员房屋资产全部纳入第三类房屋资产管理台帐,由房屋使用街道实行动态管理,每季度报区民政局备案。

2.纳入特困供养的人员,必须签订相关协议,说明对个人资产的处置意见。因无民事行为能力而无法订立协议的,由监护人依法履行职能。

3.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居住的政府保障性住房、政府无偿提供住房,待特困人员不再居住后,由使用街道结清水、电、气、物业等费用后,将房屋上交区宜居、国资办、区民政局等所有权单位。

4.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居住的私有房屋,待特困人员不再居住后,结清水、电、气、物业等费用后,由街道依据《民法典》和本人协议处置。

5.特困人员居住的政府无偿性住房发生拆迁的,由使用街道主动对接房屋所有权单位,协助办理拆迁安置工作,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

6.严禁街道安排身份不符人员入住特困供养人员房屋,已经入住的,立即清空并结清水、电、气、物业等费用后,配合区民政局上次国资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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