镜湖区民政局解读:《镜湖区特困供养人员房屋资产管理办法》
镜民【2021】27号++关于印发《镜湖区特困供养人员房屋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镜民【2021】27号++关于印发《镜湖区特困供养人员房屋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一、决策背景和依据
根据区民政局工作职能和特困供养人员房屋资产管理工作要求,参照其他省、市关于特困供养人员资产管理办法的内容,结合我区实际,制定《镜湖区特困供养人员房屋资产管理办法》。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为进一步厘清特困人员房屋资产权属,规范房屋资产日常使用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有效使用,按照“民政登记备案,属地管理使用”原则,将符合特困供养人员政策的人员房产问题纳入特困供养人员资产台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自2015年开始,陆续对全区17处孤老用房情况进行排查,其中部分房屋已查清并上交国资办,另有部分房屋仍在清查中。2021年根据纪委要求,再增28处孤老用房进行清理,2021年5月20日我局制定关于印发《镜湖区特困供养人员房屋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镜民〔2021〕27号)下发给各街道办事处,按照管理办法对特困供养人员的房屋进行属地管理。
四、工作目标
特困供养人员使用房屋分三类建档管理:第一类为区民政局登记备案的房屋,为逐年递减状态;第二类为2020年8月区纪委办案提供线索的房屋,尽快核查清晰权属,逐年递减;第三类为现有特困供养人员使用房屋,实行动态管理;每季度末对特困供养人员使用的房屋台账进行更新。
五、主要任务
(一)各街道坚持“属地管理、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逐步消化处理现有的特困供养人员用房。
(二)对全区第一类17处历史遗留和区纪委办案巡查的第二类28处特困供养人员用房情况持续进行排查。第一类17处房屋中有2处由低保老人和特困供养人员居住,其余全部查清,有2处手续正在办理中,其余均上交国资办。
(三)所有空置特困供养人员用房均需移交区民政局,由区民政局统一移交国资办。移交完成前,由房屋使用街道、社区负责定期上门安全检查。
(四)对已拆迁的房屋,各街道尽快与区民政局签订拆迁协议,落实拆迁补偿款,区民政局汇总上交区国资办。
(五)各街道对目前仍由特困人员居住使用的房屋,做好后续跟踪管理与服务工作,街道、社区负责每月一次定期上门安全检查,一旦发生自然减员、房屋空置,立即报区民政局办理房屋移交。
(六)目前特困供养人员共计527户,其中分散供养419户,集中供养108户,特困供养人员房屋资产,由房屋使用街道实行动态管理,每季度核查更新一次,报区民政局备案。
六、创新举措
分类建档、协议保障、动态管理。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
加强组织领导,严格工作要求,区民政局牵头,各街道、区宜居、国资办等单位配合,共同抓好《镜湖区特困供养人员房屋资产管理办法》落实。
八、下一步工作考虑
持续抓好《镜湖区特困供养人员房屋资产管理办法》落实,不断更新完善房屋资产台账。
九、解读机关、解读人、联系电话
解读机关:镜湖区民政局
解 读 人:王海燕
联系电话:0553-3873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