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民政局城乡低保及特困供养常态化管理工作制度
一、工作目的
为加强和规范各街道在审核审批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供养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困难和突出问题;确保基层合理把握政策尺度,稳妥有序开展各类社会救助工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精神,按照《2020年全省民政工作要点》(皖民办字〔2020〕1号)要求,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审批权下放工作的通知》(民救〔2020〕78号)指示,执行《镜湖区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供养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现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供养的审核审批工作。
三、职责和权限
1.区民政局对各街道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供养的审核审批工作提供指导、管理和监督。
2.社会救助科工作人员分成5组,每组对应2个街道,按月检查督导各街道在申报材料、系统运维、动态管理、低保复核、档案管理、入户调查、对外公示、信访回复等工作开展情况。
3.依据上一年度12月低保、特困供养总户数为标准,全年检查累计户数不低于全区低保、特困供养总户数的30%。
4.每月核查结束后,将检查结果形成督查通报,在次月10日前反馈各街道督促整改,同时抄送街道纪工委。
5.每年对各街道民政工作业务经办人员开展1-2次业务培训,及时传达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了解目前救助工作动向,对疑难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绩效指标
1.依据《低保及特困工作督查问题评分细则表》,结合发现的问题以及问题的整改进度,按月对各街道工作进行评分。
2.综合全年低保、特困供养整体工作开展情况,年末对各街道进行绩效排名,并纳入目标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