镜湖区发改委行政处罚实施依据(2023年)

发布时间:2024-01-12 14:52信息来源: 镜湖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阅读次数: 字体:【  
序号 权力类型 事项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1 行政处罚 对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3.《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0号)
2 行政处罚 对节约能源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3 行政处罚 对违反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
4 行政处罚 对工程咨询单位或行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9号)
5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拒绝提供成本资料或者提供虚假成本资料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安徽省价格条例》
3.《安徽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省政府令第292号)
6 行政处罚 对违反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7 行政处罚 对违反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8 行政处罚 对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9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有关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10 行政处罚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有关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11 行政处罚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有关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12 行政处罚 对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13 行政处罚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14 行政处罚 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15 行政处罚 对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16 行政处罚 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7 行政处罚 对盗窃电能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2.《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8 行政处罚 对危害电力设施的处罚 1.《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2.《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9 行政处罚 对供电企业擅自中断供电或者未按时恢复供电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2.《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
20 行政处罚 对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处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21 行政处罚 对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对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处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对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的处罚
对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处罚
对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或者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
准的粮食未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的处罚
对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处罚
对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的处罚
22 行政处罚 对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使用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处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23 行政处罚 对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将五类情形的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的处罚 对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的处罚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2.《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2号)
对霉变或者色泽、气味异常的的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的处罚
对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的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的处罚
对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的处罚
对其他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的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的处罚
24 行政处罚 对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虚报粮食收储数量等九类情形的处罚 对虚报粮食收储数量的处罚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2.《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2号)
对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 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的处罚
对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的处罚
对以政策性粮食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的处罚
对利用政策性粮食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的处罚
对在政策性粮食出库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拒不执行出库指令或者阻挠出库的处罚
对购买国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粮食,违规倒卖或者不按照规定用途处置的处罚
对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的处罚
对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不按照国家要求承担应急任务,不服从国家的统一安排和调度的处罚。
25 行政处罚 对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的违法情形且情节严重的的处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26 行政处罚 对粮油仓储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处罚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
27 行政处罚 对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规定条件从事仓储活动的处罚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
28 行政处罚 对粮油仓储单位的名称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
29 行政处罚 对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处罚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
30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拆除、迁移粮油仓储物流设施,非法侵占、损坏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处罚 《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
31 行政处罚 对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等经营活动违反相关规定,未实行粮食收购入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未实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粮食经营者未按规定采购粮食,从事食用粮食加工的经营者违反相关规定,未实行粮食质量安全档案制度,未实行粮食召回制度的处罚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
32 行政处罚 对销售不符合规定的粮食作为口粮的处罚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
33 行政处罚 对粮食经营者违反储粮药剂使用相关规定,运输粮食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
34 行政处罚 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出库前未经专业粮食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的处罚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