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芜湖市粮食储备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22-04-07 09:58信息来源: 镜湖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阅读次数:编辑:徐恺梓 字体:【  

《芜湖市粮食储备管理办法》(芜政﹝2022﹞20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3月25日起施行。现将《办法》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粮食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粮食安全问题,对粮食储备调节作出深刻阐释,强调我国地域广阔,国家粮食储备适当多储一点、多花一点钱,安全系数高一点是必要的。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安徽时指出要坚决扛稳粮食安全责任,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村三产融合发展,提高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芜湖作为“四大米市”之一,做好粮食储备工作是夯实社会稳定基础的应有之义。

二、制定意义

(一)贯彻落实省政府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市政府为贯彻落实省政府有关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决策部署,制定地方政府粮食储备管理办法,推动我市粮食储备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完善,构建更高层次、更高质量、更有力度、更可持续的粮食储备管理体系。

(二)规范我市政府储备粮管理工作的现实需要。一是2021年9月公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令302号《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对《办法》修订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二是原《芜湖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实施细则》(2005年发布),已不能适应新时代粮食流通体制要求。三是根据粮食购销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整治、市委第四巡察组开展涉粮问题专项巡察工作要求,需要进一步改革完善市级储备粮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

三、起草过程

本《办法》主要依据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

根据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求,市发改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财政局、金融局、公安局以及各县市区、开发区成立了《办法》起草小组,并于2021年11月3日形成《办法》(初稿)。11月8日向各县市区、开发区及市直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形成《办法》(送审稿)。2021年12月14日,市市场监管局出具公平竞争审查意见。经审查,未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审查标准。市司法局就《办法》(送审稿)征求了各县市区、开发区及市直相关单位、市农发行、惠丰省级粮库的意见,结合相关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12月27日出具《关于对<芜湖市粮食储备管理办法(送审稿)>审核意见的报告》。2022年2月18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办法》(送审稿),3月25日正式印发施行。

四、工作目标

《办法》主要对地方政府储备的计划、储存、动用、监督检查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规定,力求进一步完善我市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保障政府储备安全,提升储备调控效能。

五、主要内容

《办法》共八章四十四条,包含总则、储备计划、储备储存、储备动用、监督检查、法律责任、企业储备和附则,具体内容如下:

(一)第一章总则。主要内容是阐述粮食储备的内涵,明确地方政府储备管理职责划分,包括发展改革部门、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市农业发展银行具体分工,进一步压实承储企业主体责任,强调政策性职能和经营性职能分开原则。

(二)第二章地方政府储备的计划。主要内容是规范地方政府储备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核定流程,细化地方政府储备收购、销售计划审批流程。坚持实行均衡轮换制度,《办法》第十二条指出:“每年轮换的数量一般为地方政府储备储存总量的25%至40%,食用植物油储存总量的50%左右。”

(三)第三章地方政府储备的储存。主要内容是强化地方政府储备储存管理,落实承储资格管理办法,细化承储企业规范管理规定,规范储备轮换方式,建立地方政府储备损失、损耗处理制度。

(四)第四章地方政府储备的动用。主要内容是完善地方政府储备的动用预警机制,严格地方政府储备动用程序,明确动用条件、动用方案、动用命令等。《办法》第二十七条明确了可以动用地方政府储备的情形:一是辖区内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二是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地方政府储备;三是市、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本级政府储备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八条指出:动用地方政府储备,由同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及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五)第五章地方政府储备的监督检查。主要内容是加强地方政府储备监督检查力度,明确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和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监督职权,强调承储企业应当配合监督检查。

(六)第六章地方政府储备相关法律责任。主要内容是完善地方政府储备相关法律责任,明确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法律责任,重点阐述了承储企业的法律责任。

(七)第七章企业储备。主要内容是增加企业储备有关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总量合理、渐进到位、政策引导、压实责任原则,督促指导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支持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自主储粮。

(八)第八章附则。规定县级政府储备的管理办法可由县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要求制定。

六、创新举措

一是明确对县级政府储备的管理要求,适当增加调整范围。充分体现县级政府在粮食储备管理中的作用。将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粮食经营企业商业库存以及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自主储粮,纳入调整范围。

二是压实主体责任。明确承储企业是管理地方政府储备的责任主体。将市级政府储备储存地县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责任确定为协助管理辖区内的市级政府储备。

七、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部门联动协调。粮食储备管理涉及多部门,要实现良好的管理成效必须联动协调,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管、财政、审计、公安等相关主管部门要根据《办法》的规定,共同加强粮食储备管理,高质量做好粮食储备工作,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粮食储备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

二是强化舆论宣传。各部门和各单位要结合各自的职责,通过各自渠道加强宣传,在注重传统媒体宣传的同时,积极利用互联网、手机等新兴媒体进行宣传,及时推送《办法》相关的内容解读、贯彻实施等方面信息,营造浓厚氛围、形成良好舆论导向。

八、解读机关:芜湖市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科

解读人:吴占良

政策咨询电话:0553-3991085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