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解读】镜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张胜娟解读《镜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3-18 17:28信息来源: 镜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阅读次数:编辑:办公室 字体:【  

问:缴费补贴的对象和范围有哪些?

本政策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镜湖区行政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后,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中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户剩余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的人员,纳入缴费补贴对象范围。

问:缴费补贴标准是多少?

补贴对象享受缴费补贴标准(以下简称“总标准”)按照土地被依法批准征收时全区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1:1确定。

问:如何具体实施缴费补贴?

补贴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职工养老保险享受同等缴费补贴标准。补贴对象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缴费补贴。

补贴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个人按年缴费的基础上逐年给予缴费补贴,标准为3000/人·年,按规定计入其个人账户,最长不超过15年,最后一次计入时累计不足总标准部分一次性计入。

补贴对象已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将缴费补贴一次性转入其个人账户后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计发系数重新核算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从征收土地被依法批准的次月起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

补贴对象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需按规定缴费并凭缴费凭证按年领取缴费补贴,标准为3000/人·年,最长不超过15年,最后一次领取时累计不足总标准部分一次性支付。

补贴对象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缴费补贴一次性支付。

问:你们下一步计划是什么?

继续做好文件精神的解读和宣传,确保被征地农民应保尽保,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权益,将政策落实。

解读机关:镜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人:张胜娟

   务:镜湖区人社局局长

联系电话:0553-3878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