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发布时间:2024-04-02 14:51信息来源: 镜湖区农业农村水务局阅读次数: 字体:【  

(一)资格取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 本村(居)出生且户口未迁出的;

2. 与本村(居)村(居)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居)的;

3. 本村(居)村(居)民依法办理子女收养手续且其所收养子女户口已迁入本村(居)的;

4. 刑满释放后户口迁回本村(居)的;

5. 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村(居)的。

(二)资格保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留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 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

2.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在校学生;

3. 正在服刑的人员。

(三)资格丧失。具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自动丧失:

1. 死亡的;

2. 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3. 进入国家公务员(含事业单位)序列的;

4. 自户口迁入时起,未在户口所在地生产、生活,未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关系,不以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的。

(四)其他情形(交由村民组会议讨论)。

正常情况下如满足以下4个条件即可引导村组会议界定其成员身份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1、户籍在本组;2、且生产生活在本组;3、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形成了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如履行了防汛等义务,捐赠钱币或出工参与村公益事业建设等等;4、其本人以本组土地为赖以生存的生活收入来源。反之,如果其只是户籍在本组,其他三条都不满足,可认定其为空挂户,不能界定其为本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