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布机构: 镜湖区政府 成文日期: 2024-02-07
文  号: 镜政办秘〔2024〕2 号 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24-02-07 关键词:
政策咨询机关: 镜湖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局 > 公文科 政策咨询电话: 0553-3878542
名  称: 镜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镜湖区关于进一步推进餐饮场所瓶装液化石油气转换管道天然气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芜湖市政务公开平台

镜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镜湖区关于进一步推进餐饮场所瓶装液化石油气转换管道天然气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镜政办秘〔20242

 

各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镜湖区关于进一步推进餐饮场所瓶装液化石油气转换管道天然气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镜湖人民区政府   

                                  2024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镜湖区关于进一步推进餐饮场所瓶装液化石油气转换管道天然气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餐饮场所瓶装液化石油气转换管道天然气工作,全力防范和遏制餐饮场所瓶装液化石油气泄漏爆燃事故的发生,根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餐饮场所瓶装液化石油气转换管道天然气工作实施方案》(芜政办明电〔20235号)要求,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24年底全面完成本区区域范围内、管道燃气覆盖区域内的餐饮场所“瓶改管”任务。

二、实施范围

全区范围内,城市管道燃气覆盖范围内、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和户内管道燃气设施建设规范、房屋产权明晰、尚未接通管道燃气的下列场所:

(一)各类小酒店、小饭店、火锅店、烧烤店、小吃店、大排档、食品小作坊、沿街小门面商铺等。

(二)城市综合体、高层办公楼及大型宾馆酒店等餐饮场所。

(三)各机关、医院、民政服务机构、学校(含幼儿园)、厂矿企业等单位食堂。

“瓶改管”工作范围不包括:

(一)2024年底前启动地块开发、房屋征收的餐饮场所。

(二)各类在建工地临时食堂。

(三)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流动摊贩。

三、工作分工

(一)区属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区住建交通局:负责组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制定符合标准规范的简便安装流程,强化对辖区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监管,统筹推进餐饮场所“瓶改管”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配合市市场监管局指导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建立完善充装液化石油气钢瓶建档登记和信息可追溯制度。按照职责对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或未进行登记备案的小餐饮依法进行处理。

区商务局:配合做好餐饮场所“瓶改管”工作,指导督促辖区范围内餐饮服务提供者主动申请转换管道天然气,妥善处理餐饮服务提供者相关政策咨询和投诉建议。指导属地街道对用气场所不符合管道天然气设施建设和安全规范的餐饮场所制定整改计划,并督促落实。

区财政局:负责餐饮场所“瓶改管”区级补助资金的筹集。

区审计局:负责政府补助资金使用的相关审计监督工作。

镜湖公安分局:负责配合各街道、相关单位疏导和依法处理无理阻扰转换工作等事件。

镜湖交警大队:负责“瓶改管”施工期间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按照职责办理餐饮场所“瓶改管”工作涉及的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审批手续。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镜湖分局:负责办理餐饮场所“瓶改管”工作涉及的规划审批手续。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指导办理餐饮场所“瓶改管”工作涉及的噪声申报、开展夜间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执法监督工作。

区城管局:负责监管餐饮场所“瓶改管”工作涉及的渣土清运;负责依法办理餐饮场所“瓶改管”工作涉及的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绿地树木审批手续;负责按照执法协作机制配合其他相关单位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依法处罚。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和协调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按规定开展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工作,依法开展燃气领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镜湖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依法对辖区内的餐饮场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区卫健委、区文旅体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指导督促区属卫生医疗机构、旅游星级饭店、直管学校、民政服务机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开展各行业厨房或食堂使用燃气日常安全检查,妥善处理上述用户相关政策咨询和投诉建议。

各街道办事处: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成立专项工作组,对辖区内餐饮场所的证照领取、房屋性质、实际经营情况进行调查摸底,配合相关单位落实对非法经营的餐饮场所依法查处;引导餐饮服务提供者理解支持和积极配合“瓶改管”工作,并负责维稳保障工作。

(二)经营企业。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按照标准规范制定简便安装流程,执行协商确定的优惠收费标准;负责设计、施工、物资采购及质量控制、安全保障,根据转换计划和用户需求,按照管道天然气建设标准、规范开展设计、施工。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积极配合餐饮场所“瓶改管”工作。尚未完成转换的过渡期间,按照“谁供气、谁负责”的原则,继续履行供用气义务,严格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服务提供者:按照本方案工作部署,积极响应并主动配合“瓶改管”工作。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场所用气安全承担主体责任。

四、实施步骤

(一)即日起至20242月底

全面摸底具备管道天然气安装使用条件、尚未接通管道燃气的餐饮场所,全面开展“瓶改管”政策宣传。新增餐饮场所原则上不再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二)20242-202412月底

具备直接实施“瓶改管”条件的餐饮场所,全面实施管道燃气工程,并保质保量完成通气。

对因用气场所不符合管道天然气设施建设和安全规范的餐饮场所,如存在“前厨后店”、无专用厨房、用气房间通风不良等问题的餐饮场所,由属地街道制定整改计划,20246月底前完成整改,满足“瓶改管”条件后实施“瓶改管”,202412月底前全面完成通气。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街道和区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餐饮场所“瓶改管”工作及相关安全管控措施,将此项工作作为民生实事和公共安全风险防范重点,加强协作配合和信息沟通,形成联动机制和监管合力,及时协调解决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转换工作顺利推进。

(二)资金保障

为减轻餐饮经营服务提供者的经济负担,提升尽快实施“瓶改管”改造的积极性,多方筹措资金,在“瓶改管”期间为部分符合条件的餐饮经营者提供工程安装费用补贴。

1.补贴范围:城市管道燃气覆盖范围内的,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300㎡以下的各类小酒店、小饭店、火锅店、烧烤店、小吃店、大排档、食品小作坊、沿街小门面商铺等,采取“用户、企业、政府三方共担”的惠民鼓励和资金优惠政策。其他类餐饮场所,由产权单位全额出资改造。

2.补贴时限:自本文件发布之日起至20241231日申请“瓶改管”的。

3.补贴标准:经用户同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协商一致后,按用户用气规模,对用户采用“一口价”收取工程安装费用(见下表,含燃气泄漏报警和自动切断装置),在市《关于进一步推进餐饮场所瓶装液化石油气转换管道天然气工作实施方案》补贴标准的基础上,由区政府对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和自动切断装置的费用给予一定的补助。剩余工程安装费用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承担。

序号

表具型号

小时最大用气量

用户承担收费标准

1

J/G 4

6/

5400

2

J/G 6

9.6/

6500

3

J/G 10

16/

6800

4.补贴流程:用户在补贴规定时限内提出“瓶改管”申请、缴纳用户承担的费用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制定方案、组织实施,实施过程报区住建交通局按户同步审核工程量和管道及设施的材质与型号等,并请区住建交通局等相关监管单位参与验收。区住建交通局等相关监管单位加强质量、投资监管,按规定对“瓶改管”工程开展监理、验收、审计等工作。每半年由区住建交通局核对户数、政府补贴标准,测算财政应承担的补贴金额后,报区财政局按类型补助给实施“瓶改管”工程的属地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区住建交通局和区财政局联合向市住建局和市财政局书面报送、申请市级财政补助。

(三)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餐饮场所“瓶改管”工作,形成合力,为餐饮场所“瓶改管”项目报批、施工等提供指导帮助。

(四)严格督促检查

加强“瓶改管”工作的跟踪落实,建立并实施餐饮场所“瓶改管”工作进展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各街道、区各有关单位工作情况每季度报区住建交通局汇总后,由区住建交通局定期向区政府和市住建局报告。各街道、区各有关单位积极履行工作职责,确保转换工作顺利推进。从2024年起,把“瓶改管”工作纳入区政府对区有关单位、各街道的年度目标考核任务。

(五)营造良好氛围

各有关单位应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和舆论引导,普及安全供气和用气常识,让广大餐饮服务提供者和市民知晓转换工作的益处,避免抵触畏难情绪,统一思想、增进共识,共同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六、其他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