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发布时间:2024-01-28 14:54信息来源: 镜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阅读次数:编辑:办公室 字体:【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镜湖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流程,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稳定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结合实际,加快推动镜湖区区域规划进程,区人社局草拟了《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二、主要依据与参考

主要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送审稿)、《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芜政办秘〔2020〕27号)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三、制定过程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文件要求,各市、县、区均要制订本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市人社局召开县区人社部门工作会议,明确要求各县区根据实际,由人社部门牵头制定本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补贴政策。区人社局会同辖区内各街道广泛开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补贴政策研讨会议,根据省市相关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分别征求街道办事处和自规局镜湖分局、区农局、区财政局意见。

四、主要内容

《补贴》共分为六部分,分别是:1、缴费补贴对象范围;2、审核职责; 3、缴费补贴方法;4、社会保障费用筹集和管理;5、新老政策衔接;6、工作要求。

1、缴费补贴对象范围对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范围的条件进行细化。

2、审核职责对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的职责进行明确。

3、缴费补贴方法对缴费补贴标准、补贴年限、补贴领取方式等详细说明。

4、社会保障费用筹集和管理规定了费用筹集标准、预存流程、专项资金管理机制。

5、新老政策衔接已明确新政策实行前的保障依据,规定保障水平的调整依据。

6、工作要求对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缴费补贴工作中部门职责、监督考核、政策落实进行说明。

五、发文方式

建议以文件《镜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的形式发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