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解读】镜湖区数据资源管理局局长谭燕解读《镜湖区政务数据资源归集共享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3-10-20 11:31信息来源: 镜湖区人民政府阅读次数: 字体:【  

问:此文件是如何起草的?

答:2023年7月至8月,镜湖区各街道及相关部门调研数据共享需求,详细摸排了解镜湖区单位政务信息系统使用现状及数据共享需求。同时对全区各单位正在使用的信息化系统及平台进行全面摸排梳理,详细了解信息化系统及平台名称、建设层级网络环境能否共享数据等。

2023年9月20日,拟定《镜湖区政务数据资源归集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全区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意见。

2023年9月27日,区司法局对暂行办法送审稿、起草说明进行合法性审查。

2023年10月16日经区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

问:《镜湖区政务数据资源归集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适用单位

本办法适用于镜湖区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政务部门”)进行的非涉密政务数据资源采集、存储、共享、开放和利用,包括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政务数据资源和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数据资源的行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数据资源,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制度进行管理和使用。

问:《镜湖区政务数据资源归集共享管理暂行办法》中的政务数据资源范围

镜湖区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等各类数据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间接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数据资源等。

问:申请共享数据的流程?

镜湖区政务部门根据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共享数据的,需向区数据资源管理局提交共享交换数据申请,区数据资源管理局将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属于无条件共享和有条件共享类的政务数据资源,经与提供部门联合审批同意后,区数据资源管理局将在答复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申请部门和提供部门对接数据共享具体工作;联合审批不同意的或属于不予共享类的政务数据资源,但申请部门因履行职责确需使用的,由申请部门与提供部门另行协商,协商未果的由区政府协调解决;申请部门申请的数据不属于区级政务数据资源的,由区数据资源管理局协助指导申请部门按照数据提供方的相关规定要求办理。

解读机关:镜湖区数据资源管理局

解读人:镜湖区数据资源管理局局长 谭燕

联系电话0553-3112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