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7-28 12:51信息来源: 镜湖区民政局阅读次数: 字体:【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区 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根据安徽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最低生活保 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皖民社救字〔202264 号)、《安徽省财政厅、民政厅关于调整 我省六十年代精减下放退职职工有关救济政策的通知》(财社 201066 号)要求,结合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和市场物价水平, 2023 7 17 日市政府第 48 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就调 整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六十年代精减下放退职职工救济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通知如下: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 794 //月提高到 850 //月。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 794 //月提高到 830 //月。

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2023 年度我市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 2022年度当地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 60%,且原则上不低于低保 标准的 1.3 倍确定。照料护理标准分为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 3 档。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分别按照不 低于 2022 年度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的 50%30%4%确定,分 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分别按照不低于 2022 年度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的 35%20%3%确定,全自理照料 护理标准不得高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具体标准由各县市 区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三、六十年代精简下放退职职工救济标准

六十年代精减下放退职职工救济标准由 662 //月调整为 731 //月。

四、执行时间

以上调整后的社会救助相关标准从 2023 7 1 日开始执 行。各县市区要落实主体责任,切实做到应保尽保,按时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