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市场主体贷款财政贴息办法
一、申报主体
本市依法注册成立的市场主体, 不包括房地产行业、金融业 和投资与资产管理类、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类、地方国有企业资
本运营平台类等。
申报贷款贴息的市场主体应当规范财务管理,严格执行财务 制度。贷款资金原则上用于自身生产经营,集团内部资金拆借应 按照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以贴息前实际利率据实结算, 不得无偿或
低价占用资金向贷款主体转嫁财务成本。
二、贴息标准
(一)存量企业贷款财政贴息政策
1.若企业 2023 年度营业收入较 2022 年度增速在 6%(含) 至 10%之间,则对其在我市辖内银行 2023 年 6 月 1 日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期间贷款增量给予年化 1.5%的财政贴息,单户企业
贴息金额不超过 1500 万,具体计算方式为:
贴息金额 = 贴息贷款额×1.5%×(贷款存续天数/360)
其中: ①贴息贷款额分段计算,对企业 2023 年 6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新发放的贷款, 贴息贷款额为企业 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银行贷款较 5 月 31 日增量数(以企业在我市辖内所有银 行的贷款金额加总后对比确定增量,下同)。贴息贷款额对应多
笔新发放贷款的, 以发放时间为序顺次累加至贴息贷款额为止。
对企业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期间新发放的贷款,贴 息贷款额为企业 2024 年 6 月 30 日的银行贷款较 2023 年 12 月
31 日增量数, 其他同上。
②贷款存续天数以实际存续时间计算,不超过 2024 年 6 月
30 日。
2.若企业 2023 年度营业收入增速达到 10%(含)以上,上 述财政贴息比例由年化 1.5%提高至年化 2%,单户企业贴息金额 上限由 1500 万提高至 2000 万。
(二)新增市场主体贷款财政贴息政策
2023 年 6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新成立的市场主 体, 对其在我市辖内银行 2023 年新增的贷款给予年化 1.5%的财 政贴息,单户市场主体贴息金额不超过 1500 万,具体计算方式
为:
贴息金额 = 新增贷款本金×1.5%×(贷款存续天数/360)
其中, 贷款存续天数以实际存续时间计算,不超过 2023 年 12 月 31 日。
三、申报审核
1.存量企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由企业通过芜湖市综合金融 服务平台进行申请,并由各县市区、开发区金融部门初审,市地 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会同人行芜湖市中支、芜湖银保监分局组织辖 内银行核定申报主体贴息贷款额。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通过惠企政策网上超市兑现。
2.新增市场主体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由市场主体通过芜湖市 综合金融服务平台进行申请, 并由县市区、开发区金融部门会同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初审。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通过惠企政策网
上超市兑现。
3. 已享受过省级、市级财政资金贷款贴息政策或市重大招 商项目“ 一事一议”政策支持的市场主体不重复叠加享受。对于恶 意套取贴息资金的, 将追回全部贴息资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处理相关单位和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资金来源
本办法参照芜湖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 由市与县市区、开发 区两级财政部门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 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 部门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其中, 市与县(含无为市、皖江江北新 兴产业集中区、湾沚区、繁昌区) 按 2:8 比例、市与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按 4:6 比例承担。
五、附则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会同政策责任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