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直播】第四期:解读《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23-03-31 10:51信息来源: 镜湖区人民政府阅读次数:编辑:唐荟 字体:【  


时间:2023年3月29日15:00
内容:解读《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政策直播官:芜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镜湖大队 副大队长 周兴斌
地点:镜湖区数据资源管理局二楼企业VIP室



1问:为什么要制定《条例》?

答: 安徽是电动自行车使用大户,目前电动自行车保有量约2800万辆。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引导文明出行,预防和减少事故,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问:《条例》对相关单位和行业协会有关责任作出了哪些规定?

答: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电动自行车安全教育纳入法治宣传教育内容。

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宣传。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管理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公益宣传。

电动自行车相关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引导,督促成员单位依法。

3问:什么叫做“新国标”?

答:2019年4月15日,《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作为国家强制性标准正式实施(所谓的新国标),与旧标准相比,新国标提高了整车安全、防火性能、阻燃性能等。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由20公里/小时调整为25公里/小时, 含电池在内的最大整车质量由40公斤调整为55公斤,最大电机功率由240瓦调整为400瓦,还要求电动自行车必须具有脚踏骑行功能。

4问:《条例》对涉及电动自行车的非法拼装、改造、加装作出了哪些规定?

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影响电动自行车质量和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一) 拼装电动自行车

(二) 加装、改装或者更换电动机、蓄电池等动力装置,导致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三) 拆除或者改换限速装置,导致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

(四) 改变电动自行车铭牌、电动机编码、整车编码等;

(五) 违反规定加装车棚、雨棚、车厢等装置,影响交通安全。

从事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经营性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进行处罚;驾驶拼装、改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进行处罚。

 

5问:《条例》对电动自行车登记有哪些规定?

答: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的,应当自购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填写申请表,交验车辆,提交身份证明、购车发票等来历证明、车辆产品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等可以证明车辆购买日期的证明材料。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且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当当场登记并免费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对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相关材料。

尚未登记的,驾驶人持购车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来源凭证,可以自购车之日起十五日内临时上道路行驶。

本条例实施前已经购买使用的电动自行车,由市、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办理登记工作。

6问:购买电动车十五日内未按规定进行登记,应该如何处理?

答:《条例》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取得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驾驶未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7问:电动自行车发票丢了能不能上牌?

答:购车发票丢失的,可以向经销商申请补办,材料齐全后,公安交管部门按规定予以办理上牌登记。

 

8问:《条例》对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如何管理?

答:在《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实施前(20194月15日之前)购买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发放临时通行标识。临时通行期限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三年,设区的市可以就具体期限作出规定。

取得临时通行标识的电动自行车,在临时通行期限内上道路行驶的,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临时通行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在省外取得临时通行标识但已超过其有效期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9问:芜湖市电动自行车临时号牌还能上吗?

答:临时通行标志自20225月15日起停止办理。

 

 

10问:20233月1日,已悬挂的红牌(临时牌)电动自行车还能上路行驶吗?

答:芜湖市核发的临时通行标志有效期自20219月15日起至20249月14日止,有效期3年,临时通行期满后,不得继续上道路行驶。

 

11问:外地户口能在芜湖办理电动车号牌吗?

可以,携带好身份证明即可

 

 

12问:《条例》对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有哪些规定?

答: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保持电动自行车的制动、鸣号、灯光和夜间反光装置等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应当在指定位置悬挂号牌或者临时通行标识,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号牌或者临时通行标识,不得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或者临时通行标识,不得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或者临时通行标识。

(一)有非机动车道的,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不得在人行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的,在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二)按照交通信号的指示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三)遇红灯时,在路口停止线以外或者待驶(转)区内依次等候;

(四)转弯前减速慢行,注意观察,提前示意;

(五)行经人行横道时,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停车礼让;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六)在夜间或者遇有雨、雾、雪、沙尘等低能见度情况行驶时,应当开启照明灯光;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通行规定。

 

13问:《条例》对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有哪些禁止性规定?

答: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不得有下列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一) 醉酒驾驶、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

(二) 逆向行驶、追逐竞驶;

(三) 牵引动物、浏览电子设备、以手持方式拨打接听电话等;

(四) 驶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等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区域;

(五) 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超过十五公里;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14问:《条例》对驾驶电动自行车载人载物是如何规定的?

答: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十六周岁,且无妨碍安全驾驶的身体缺陷、疾病。

   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仅限搭载一人,但是驾驶不具备搭载条件的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搭载人应当在驾驶人后方向正向骑坐。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采取使用安全座椅等保护措施。

十六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

驾驶电动自行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过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过车轮,后端不得超过车身0.3米。

 

15问:《条例》对驾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是怎样规定的?

答:据调查,在亡人事故中的电动自行车驾驶和搭载人员中,因颅脑损伤致死的比例达80%

《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搭载人应当规范佩戴符合相关质量标准的安全头盔。

未佩戴头盔上道路行驶属于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16问:《条例》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有哪些规定?

答:电动自行车在公共场所停放,应当停放在非机动车停放区域内;没有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区域的,车辆停放不得占用盲道、人行道、消防通道,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不得影响市容环境。

在道路周边停放电动自行车,应当使用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未停放在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且驾驶人不在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对现场予以整理,规范停放。

禁止电动自行车在建筑物公共门厅、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以及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人员密集场所的室内区域停放、充电。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在住宅内充电或者私拉电线和插座充电。禁止电动自行车进入载人电梯。

 

17问:骑电动车可以上高架吗?

答:不能。高架桥处有禁止驶入标志,请严格按照交通标志指示通行。

 

18问:电动自行车号牌遗失后,能不能网上申请申领?

答:电动自行车号牌损坏遗失的,所有人应当向有关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补办,目前网上申请暂未开通,需所有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城南城东车管所大厅提出补办申请,符合补办条件的现场核发电动自行车号牌或临时通行标志。按照省物价部门规定收取号牌工本费,电动自行车号牌(绿牌)12/副,临时通行标志(红牌)32/副。

 

19问:电动自行车过户怎么申请?

答: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受让人应当自车辆交付之日起3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管部门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并提交原所有人和现所有人的身份证原件,电动自行车过户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城南或城东车管所大厅,或部分服务站办理。

 

20问:电动自行车号牌怎么注销?

答: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遗失或不再使用的,本人可携带身份证原件、电动自行车号牌向市交警支队车管所城南城东大厅提出注销申请。

 

21问:临时车牌注销去车管所吗?需要带什么材料?

答: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因遗失、灭失或不再使用的,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所有人可携带身份证原件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城南城东车管所大厅,并交回原电动车号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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