镜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镜湖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0-24 17:27信息来源: 镜湖区人民政府阅读次数:编辑:殷泰玲 字体:【  

各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镜湖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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镜湖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推进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 知》皖政办秘〔2018194 和《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芜政办秘2018246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政府建立以内部法律顾问为主体、外聘法律顾问为补充的法律顾问组。区司法局以集体名义发挥内部法律顾问作用。

区司法局负责在全区公职律师和其他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 者律师资格并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公职人员中,择优选任一批符合担任法律顾问条件的人员进行审核,经公示并报区政府同意 后,确定为内部法律顾问。

外聘法律顾问由区司法局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公开公正、自愿有偿、平等竞争的原则,在知名法学专家和律师中遴选,经发布遴选公告、确定考察人选、公示等程序,确定拟聘人选。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等特殊情况不宜公开遴选,或者应聘的人员、机构均不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通过组织推荐、个别邀请等方式, 确定拟聘人选。

外聘法律顾问,应当以征求其所在单位意见的形式进行考察,必要时,可以请纪委监委等部门协助了解拟聘人员的有关情况。拟聘人选报区政府批准后,由区政府聘任并颁发聘书。

外聘法律顾问的聘期一般不超过三年。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业绩贡献等相关情况决定是否续聘,未续聘的期满后自然解聘,法律顾问资格终止。

第三条 区政府外聘法律顾问由 9-13 名成员组成,实行聘任制。

第四条 内部法律顾问按照公职律师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外聘法律顾问根据本规则的规定和聘任合同的约定履行职责。

区司法局负责区政府法律顾问遴选、日常联络、组织协调和业务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区政府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二法学专家应当具有教授、研究员等高级职称,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和经验;律师应当具有 10 年以上执业经历和较强的专业能力,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曾担任审判员、检察员的,执业年限可适当放宽;

(三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未受过刑事处罚和党纪政务处分;律师还应当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四熟悉市情、社情、民情,有较强的分析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五)年龄不超过 60 周岁,身体健康,有履行职责的必要时间和精力;

(六热心社会公共事务,有履行职责的必要时间和相应精力。

    第六条 聘请法学专家担任区政府法律顾问的,由区司法局代表区政府与法学专家个人签订聘任合同。

聘请律师担任区政府法律顾问的,由区司法局代表区政府与受聘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聘任合同。

聘任合同应当包括双方权利义务、保密要求、服务内容、服 务方式、工作保障、聘任期限、费用结算、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七条 外聘法律顾问经区司法局统一聘任后,按照对应服务、统一管理的原则,向区政府及所属部门、区属国有公司提供服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就区政府及所属部门、区属国有公司工作中的法律问题、重大决策、行政执法等行为提出法律意见,或应区政府要求, 对决策进行法律论证;

(二)参与区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

(三就涉及区政府及所属部门、区属国有公司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执行和其他非诉法律事务提出法律意见,受托代理涉及区政府及所属部门、区属国有公司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执行案件;

(四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重大突发事件及化解重大群体性矛盾纠纷等提供法律意见;

(五)对区政府及所属部门、区属国有公司草拟、修改的重大行政、民事合同提出法律意见,受指派参与重要合同的谈判;

(六根据需要参与区政府对外交往和重大经济项目的洽谈或草拟洽谈所需的各类法律文件;

(七协助区政府及部门对行政人员进行法律业务培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八)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八条 外聘法律顾问履行区政府法律顾问职责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法律意见;

(二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三)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待遇;

(四依委托向有关单位调查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文件资料;

(五应邀参加或者列席与所承担工作相关的会议,参与区政府组织的重要事项的调研;

(六)申请提前解除法律顾问聘任关系。

第九条 外聘法律顾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泄露党和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二)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以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三不得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四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区政府及所属部门、 区属国有公司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五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六)不得在个人名片和公开出版物上使用区政府法律顾问字样;

(七不得从事其他有损区政府及所属部门、区属国有公司利益或者形象的活动;

(八)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第十条 外聘法律顾问在办理区政府及所属部门、区属国有公司法律事务的过程中,有权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外聘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意见,应当通过法律意见书或者其他书面形式出具,由本人署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第十一条 区政府及所属部门、区属国有公司应当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作用,将法律顾问参与决策过程、提出法律意见作为依法决策的重要程序。讨论决定以下重大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安排法律顾问参与,听取法律顾问意见:

(一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二)起草、论证规范性文件;

(三)签署重大合同;

(四)洽谈重大合作项目;

(五)处置重大突发事件;

(六)化解重大群体性矛盾纠纷;

(七)办理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八)处理其他重大疑难法律问题。

    处理上述重大事项以外的决策事项或者法律问题时,根据工作需要视情况安排法律顾问参与,听取法律顾问意见建议。

    依照《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听取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的事项,不得提交讨论、作出决定。全部或者部分法律顾问认为有关决策事项不合法不合规的,决策机关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组织座谈研讨等方式充分研究论证。经论证确属不合法不合规的,应当及时纠正,不得强行提交讨论、作出决定。决策机关或决策承办单位在决策过程中采纳或者部分采纳法律顾问提出的法律意见的,应当记录在案并以适当形式进行反馈; 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存档备查。

外聘法律顾问根据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调查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文件资料的,区政府及所属部门、区属国有公司应当给予协助、 配合。

第十二条 区司法局负责对外聘法律顾问履职情况、工作业绩等进行监督和考核。对担任法律顾问的公职人员一般为每年考核一次,可以与公务员年度考核、公职律师考核一并进行;外聘 法律顾问一般每个聘期考核一次,根据需要也可以每年考核一次。考核办法由区司法局另行制定。

外聘法律顾问应当在每年一月份将上年度履职报告以及履职形成的档案材料报送区司法局。

第十三条 外聘法律顾问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司法局报区政府同意后予以解聘:

(一)违反第九条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因违反法律法规、党内法规或者职业道德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纪律处分或者行业处分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的;

(四)经区司法局考核不合格的;

(五)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外聘法律顾问的情形。

外聘法律顾问本人提出辞去区政府法律顾问的,比照前款规定予以解聘。

第十四条 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按照专款专用原则予以开支。

第十五条 区司法局应当建立健全外聘法律顾问定期例会和不定期座谈制度,经常听取外聘法律顾问的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区政府法律顾问利用顾问身份从事损害镜湖区政府合法权益和声誉的行为并造成后果的,依法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区司法局负责组建区政府法律顾问后备库,作为外聘法律顾问人才名录,并进行动态调整,供各街道办事处选聘法律顾问参考。

各街道办事处参照本规则,在法律顾问后备库范围内自行聘 1-2 名法律顾问并报区司法局备案。区政府所属部门、区属国有公司原则上不再自行聘请法律顾问;确有需要经区政府同意 后,可另行聘请法律顾问作为日常顾问。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镜湖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镜政办〔201934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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