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镜湖区案件管理工作规定》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2020年11月16日习近平总书记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提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省委省政府要求逐年降低行政案件败诉率,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案件管理工作、提高行政诉讼应诉水平,降低行政案件败诉率,制定《镜湖区案件管理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二、起草依据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8〕50号)
2.《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意见》(皖司发〔2021〕19号
3.《镜湖区人民政府案件管理工作规定》(镜政办〔2019〕36号)
三、主要内容
《工作规定》共四章三十六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区政府案件管理部分。明确了案件具体承办单位、案件办理流程、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等工作作出具体规定
(二)区政府所属部门及区属国有公司案件管理部分。对案件具体承办单位、承办单位及司法局工作职责、案件办理流程、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等工作作出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