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布机构: 镜湖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2-10-08
文  号: 镜政秘〔2022〕158号 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22-10-08 关键词:
政策咨询机关: 镜湖区农业农村水务局 > 农业科 政策咨询电话: 0553-3878050
名  称: 镜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镜湖区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的若干政策规定(2022-2023)》的通知
来源:镜湖区农业农村水务局

镜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镜湖区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的若干政策规定

2022-2023)》的通知

 镜政办秘〔2022158

 

区直各相关部门,方村街道、荆山街道办事处:

《镜湖区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的若干政策规定(2022-2023年)》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抓好落实。

 

 

镜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726     

(此件公开发布) 

镜湖区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的若干政策规定

2022-2023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芜湖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2022-2023 年)》文件要求,聚焦两强一增行动,实现农村产业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进程,促进农民增收致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资金安排和扶持范围

1.设立鼓励和支持农业发展专项资金。聚焦两强一增行动,大力发展现代农业、现代产业服务业、农村休闲、观光、 旅游、体验产业,加大绿色食品产业双招双引工作力度,促进全区农业一二三产融合发展,区财政每年度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扶持现代农业发展,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2.奖补对象。在我区内注册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不分所有制及隶属关系,均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3.申报对象基本条件:单位和法人代表社会信用良好,无失信或不良记录;专项资金扶持主体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和违法违规一票否决。

二、扶持政策

(一)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

1.支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对农产品加工企业当年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200万元,不超过300万元(不含)的,补助10万元;达到300万元,不超过500万元(不含)的,在市级政策基础上另外增加9万元;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在市级政策基础上另外增加14万元。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2亿元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补;农产品加工企业当年进入规上企业的,在市级政策基础上另外增加3万元。

2.支持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按照国家、省和市现代农业产业园要求,对当年新创建成功的省级产业园,在市级政策基础上另外增加补助200万元;市级产业园在市级政策基础上另外增加补助40万元。创建成功的市级长三角绿色农产品生产加工供应基地,在市级政策基础上另外增加补助7万元。

3.培育农业新型经营主体。鼓励成立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在我区每新注册一个,给予1000元补助。鼓励创建示范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被新评为国家、省、市级示范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3万元、2万元;每年评选区级示范家庭农场、合作社4个,每个奖补2万元。新评为国家、省、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分别补助20万元、6万元、3万元;当年获得省、市级农业产业化示范联合体的,分别补助5万元、3万元。

4.支持农业经营主体参加各类农展。参与各类农(林)副产品博览会、交易会,参加省级农展的给予0.8万元/次补助,参加省内农展的给予0.5万元/次补助,参加市级农展的给予0.2万元/次补助。

5.鼓励村集体开展土地流转。村集体经济组织流转土地,用于发展规模种植且符合土地利用政策,流转期限5年以上,集中成片流转面积达1000亩以上,一次性给予流转村集体经济组织每亩20元的补助。

6.推动农田小田变大田为促进农田宜机化建设,开展小田变大田,连片面积不少于1000亩,单元作业田块不小于15亩标准,覆盖范围不小于85%,给予一次性每亩奖补50元。

7.支持育秧基地建设。围绕有序机抛秧的推广,新建(市级)钵式育秧基地,在市级政策基础上另外增加补助4万元。

8.促进综合农事服务中心建设。新建为农业生产提供机械化耕作、种植、植保、收获、秸秆处理等服务的综合性农事服务中心(种植业综合类和秸秆综合利用类,建设标准按市标准执行),在市级政策基础上另外增加补助20万元。

9.大力发展一村一品获得国家级、省级一村一品专业示范村的,分别一次性奖励村集体经济组织20万元、10万元。

10.扶持稻渔综合种养。鼓励发展稻虾、稻蟹、稻鳖等稻渔综合种养模式,对稻渔综合种养连片规模10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200元。

(二)促进农业提质增效

11.支持数字农业建设。创建粮油、果蔬、畜牧、水产等数字农业示范基地,对当年新建的数字农牧渔场(园)等智能化、数字化建设,获得市级农业示范基地的,区级按建设投资的2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2.支持设施农业建设。在符合实施农业用地政策的前提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当年新建钢架大棚,连片规模达6000平方米以上,每平方米补助8元;新建钢架连栋温室大棚,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每平方米补助30元。须均用于果蔬种植(含食用菌)。

13.支持蔬菜基地建设。支持创建蔬菜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年度创建区级蔬菜标准化生产基地,每个基地奖补10万元建设资金。创建为市级蔬菜标准化生产基地的,按市级财政补助的50%进行补助。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棚设施面积在10亩及以上专业种植蔬菜的(每年至少两茬),每年每亩给予补助100元。露天蔬菜连片生产20亩及以上,每年每亩给予补助50元。

14.支持农产品冷藏保鲜设施建设。当年新建符合省级奖补条件的冷藏保鲜设施,按投资额的10%给予奖补,单个经营主体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15.支持肥水一体化项目建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果蔬基地面积在30亩及以上、粮油面积在200亩以上,按实施肥水一体化系统投资的3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使用厕所革命新建厕所粪便和腐熟畜禽残液为水肥原料的优先支持且再增加补助5万元。

16.鼓励创建绿肥示范建设。围绕芜湖大米生产、生态休闲农业发展,在青弋江、青安江沿线创建绿肥种植示范片,每个示范片绿肥种植连片面积200-500亩,给予实施示范主体每亩100元补助;500亩以上(其中集中连片200亩)区级每亩在市级政策基础上另外增加补助30元。

17.支持水产健康发展。推进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园创建,创建获得市级示范园的,在市级政策基础上另外增加补助3万元。

(三)支持新产业新业态

18.支持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建设。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创建农事体验、采摘、垂钓、休闲观光等各类休闲农业示范园,承接区级以上农事节庆活动的,给予组织单位5万元奖补;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基地)称号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19.扶持农村电商发展。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第三方电商平台合作,开展农产品网上销售、新媒体销售,对当年网上或新媒体销售本区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的鲜活农产品达到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以上的电商企业,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和5万元奖励。

20.支持农村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盘活。对开展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数字地图建设,且获得市级示范村的,在市级政策基础上另外增加补助4万元。

(四)支持开展品牌创建

21.推进农产品品牌创建。对新获得全国名特优农产品、安徽皖美农品品牌称号的企业,分别一次性补助5万元、2万元;对当年新认证的三品一标给予奖励,获得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每个产品在市级政策基础上另外增加补助4万元;当年通过无公害农产品认证,首个产品补助0.5万元,每增加一个产品增补0.3万元;当年通过绿色食品、有机产品认证,首个产品补助1.5万元,每增加一个产品增补0.5万元;认证产品续展、换证的,补助减半。

22.开展农资经营标准化示范创建。对新获得市级标准化农资示范店的,在市级政策基础上另外增加补助0.5万元。

(五)创新农村金融服务

23.加强涉农金融支持。对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当年贷款达50万元以上的给予贴息30%,每个主体最高补贴不超过10万元。

(六)其他方面

24.单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当年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重大农业招大引强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三、附则

(一)本规定政策体系内的各项政策,同一主体的同一设备、同一项目补助只能享受其中一项奖补政策,不得重复申报。享受一事(园)一议政策的企业和其它经营主体、项目,不享受本政策体系内的其他投资补助类扶持政策。

(二)《镜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的若干政策规定(试行)的通知》(镜政办〔201918号)同时废止。

(三)本政策自202211日起施行,暂定两年,由区农业农村水务局负责解释,扶持政策需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的,由区农业农村水务局会同区财政局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