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民政局惠民政策清单(生活保障类)
序号 | 主管部门 | 补贴项目 | 政策依据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申领流程 | 发放方式 | 发放时间 | 咨询方式 | ||
国家标准 | 省级标准 | 市级标准 | |||||||||
1 | 市民政局 | 特困人员供养补助资金 | 《安徽省特困人 员认定办法》 |
到户,具有我市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 义务能力三个条件的,应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固,并将特困人员救助侯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 |
1.3倍低保标准 | 不低于1.3倍低保标准 | 申请人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向所属村 (居)委会或镇政府(街道办)申请特困 人员供养,填写特困人员供养申请表,签 署核对授权书,并配合工作人员进行入户 调查,若符合条件,按程序纳入供养范围。 |
通过:“一卡通”发放 | 按月发放 | 3873501 | |
2 | 市民政局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 《芜湖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实施细则》 | 到户,持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城乡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市规定条件的。 | 不低于消费支出的25%-35% | 850元/月/人 | 申请人携带身份证、户口簿,至所属村 (居)委会或镇政府(街道办)申请,填 写低保申请表,签署核对授权书,并配合 工作人员进行入户调查,提供医药费票据、 租房协议等必要的审核材料,若符合条 件,按程序纳入保障范围。 |
通过:“一卡通”发放 | 按月发放 | 3873501 | |
3 | 市民政局 |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 《芜湖市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 到人,(一)孤儿,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含家庭寄养儿童)和弃婴(儿)、社会散居孤儿(含亲属或其他监护人抚养的孤儿、独立生活的孤儿等)。 弃婴(儿)指被遗弃,经公安部门立案、调查、公告,查找其亲属无果的婴儿、儿童。(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指父母因重大困难无法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儿童。包括: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患有精神性疾病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失联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患有精神性疾病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形之一的家庭中,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的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 |
不低于1450元 | 不低于1450元 | 由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或其监护人携带儿童的身份证、户口簿儿童父母相关材料向儿童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若符合条 件,按程序纳入保障范围。 |
通过:“一卡通”发放 | 按月发放 | 3873501 | |
4 | 市民政局 | 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 | 《芜湖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操作规程》 | 到户,具有我市户籍或在我市公安部门取得居住证满 6个月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的(经常居住地和常住户口登记地不一致)家庭和个人,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临时救助:(一)家庭对象1、急难型困难家庭。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2、支出型困难家庭。因自负医疗费、教育费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及其他困难家庭。(二)个人对象 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疾病患者及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由救助管理机构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乡等救助。 | 2-10倍低保标准 | 2-6倍低保标准,最高不超过2万元 | 申请人携带身份证、户口簿,至所属村 (居)委会或镇政府(街道办)申请,填 写临时救助申请书,签署核对授权书,并配合工作人员进行入户调查,提供家庭(个人)遭遇困难情况说明等审核材料,若符合条件,按程序给予救助。 |
通过:“一卡通”发放 | 按月一次性发放 | 38735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