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布机构: 镜湖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8-12-28
文  号: 镜政办〔2018〕62号 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18-12-28 关键词:
政策咨询机关: 镜湖区教育局 > 民管办 政策咨询电话: 0553-3902628
名  称: 镜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镜湖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
来源:镜湖区教育局

镜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镜湖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

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

镜政办〔201862

 

各公共服务中心,方村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部门,区境民办幼儿园: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镜湖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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镜湖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

 

第一条  为了扩大我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覆盖面,加快构建广覆盖、保基本、多形式、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公益普惠发展。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和《安徽省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7—2020)》(皖教基〔201712号)《芜湖市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芜政办秘〔201878号)《关于扶持和规范普惠性幼儿园发展的意见》(皖教基〔201723号)《芜湖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芜教基〔20189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由社会力量出资举办,经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并取得合法办园许可的,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性服务、合同约定收费标准的民办幼儿园。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

2.具有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符合《安徽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消防安全和卫生安全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法规和文件规定。开办时间一年以上的需年检合格。

3.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性服务,以保障正常运转、质量提升、安全发展为前提,综合考虑人民群众可承受能力,实行成本核算、合同约定、合理收费,无乱收费现象。

4.全日制幼儿园教职工人数应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配备,各类人员必须符合相应的任职资格条件。

5.符合安徽省《中小学(幼儿园)办学行为规范》要求规范办园,原则上无大班额现象,班级师资配备具备两教一保条件。无小学化倾向,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社会评价良好。

第三条  具备条件的民办幼儿园,自愿向区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区教育局对申报的民办幼儿园进行认定,认定结果向社会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的,与其签订提供普惠性服务的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区教育局通过政府相关网站等新闻媒体公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对新认定的要授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标牌,悬挂于幼儿园醒目之处,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认定名单上报市教育局备案。

凡被审核认定为普惠园的,区财政对每位幼儿按照每人每学期200元的标准给予保教费补贴。

第四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后,有效期一般为3年,有效期内无特殊原因不能退出。有效期内不得自行调整收费标准,期满后须重新申报认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选择退出的,可在协议期满前,书面向区教育局提出申请,区教育局应及时与申请退出的幼儿园进行沟通,在1个月内做出书面答复。确认退出的,解除协议,并摘除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标识。

第五条  区教育局通过年检、定期专项检查等方式,重点对安全工作、办园条件、师资水平、卫生保健、保教质量、幼儿资助、实际收费等方面进行督促检查,加强对普惠性幼儿园的监管。对不符合普惠性幼儿园条件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责令限时整改,整改后仍然达不到普惠性要求的,与其解除签订的协议,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称号。

1.擅自分立、合并幼儿园的;

2.擅自改变幼儿园名称和举办者的;

3.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4.管理混乱严重影响保育教育,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5.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6.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7.恶意终止办园、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园经费的;

8小学化倾向严重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教职工有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及其他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行为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10.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园舍或卫生存在安全隐患且整改无效的。

第六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可适当高于本行政区域内同等级公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低于本行政区域内同等级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和住宿费标准,由区教育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办学成本、住宿成本、财政补贴、幼儿园等级以及在园幼儿的家庭的承受能力等情况,以合同约定方式确定最高收费标准,由民办幼儿园在最高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根据镜湖区实际,全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上限标准为全区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价的平均数上浮40%,在此标准下实行一园一价。

第七条  按照非义务教育成本分担的要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可以综合考虑办园成本与本区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并适时调整幼儿园收费标准。收费标准由合同约定,合同期内不得调整。

第八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公示制度,在园内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收费依据、收费对象、投诉电话等,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第九条  按目标任务,完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对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综合奖补、减免租金、派驻公办教师等多种方式,予以引导和支持;保障其在资质认定、师资培训、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享有同等权利;对其规范办园、科学保教工作进行指导,促进办园水平的提升。

第十条  进一步健全幼儿资助制度,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予以资助,确保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幼儿优先获得资助。

第十一条  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实行考核和奖补制度。对考核等次为优秀的普惠园,区财政按200/生的标准给予奖补,超出标准班额的学生数不计入奖补。优秀的比例不超过普惠园总数的20%。各级财政奖补资金重点用于改善办园条件和教师培训,以及补充用于幼儿园日常运转和为教师缴纳社会保险费等。

第十二条  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建设列入发展规划,纳入教育事业统计,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将作为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核心指标,纳入我区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年度目标考核。

第十三条  区教育局认真做好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申报审核和相关补助工作,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管理和业务指导,保障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健康发展。

第十四条  在普惠性民办园资格认定、收费核定、年度审核、经费奖补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规定,追究相关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镜湖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稿)》(镜政办〔201525号)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