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012381/201701-00177 信息分类: 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镜湖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7-01-17
文  号: 镜政办〔2017〕3号 性: 失效
发布日期: 2017-01-17 关键词:
政策咨询机关: 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药科 政策咨询电话: 0553-2861227
名  称: 镜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镜湖区新开办零售药房(连锁门店)遴选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镜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镜湖区新开办零售药房(连锁门店)

遴选暂行办法的通知

镜政办〔20173

 

各公共服务中心、方村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镜湖区新开办零售药店(连锁门店)遴选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镜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17    

 

(此件公开发布)

 


镜湖区新开办零售药房(连锁门店)

遴选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新开办零售药店(连锁门店)公开、公平、公正遴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芜湖市新开办零售药店(连锁门店)遴选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遵循合理布局和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区申请新开办零售药店(连锁门店)均按本办法进行遴选。

第三条  申办者必须诚实守信,依法申请。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第二章  申办者基本条件

第四条  人员要求

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应当具备执业药师资格。(申请参加遴选的药店必须是企业)

企业质量管理、验收、采购人员应当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学历或者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从事中药饮片质量管理、验收、采购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学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营业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符合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中药饮片调剂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备中药调剂员资格。

拟任职的执业药师必须在职在岗并注册到该店,并以该店名义参加我市社会保险。

第五条   面积要求

新开办零售药店营业场所同一层面建筑面积不低于150平方米或使用面积不低于120平方米;药品零售连锁门店营业场所同一层面建筑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或使用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经营场所必须是现房,未建成房屋不可参加遴选。

建筑面积以房产证标注为准。无房产证的或房产证标注面积无法明确的,申办者应提供有合法资质的中介机构或房管部门出具的测量面积证明。

第六条  距离要求

相邻零售药店(连锁门店)之间距离,必须达到150米以上;两店之间的距离以两店正门中心之间按行人行走规则测量,有隔离设施的街道按最近斑马线测量,无隔离设施街道按两点间直线距离测量。

申办者可以提供具有合法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与其相邻最近的药店测量距离证明。

第七条  新开办零售药店(连锁门店)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请不予受理:

有《药品管理法》第75条、82条规定的情形;

近两年内销售假药、假医疗器械及假保健食品等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查处的;

2014年以来新开办零售药店(连锁门店),其执业(中)药师未注册到该店,未做到在职在岗,也没有以该店名义参加我市社会保险,其再申请开办零售药店(连锁门店)的。

 

第三章  评审标准

第八条  符合申办者基本条件为100分。

第九条  人员要求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零售药店(连锁门店)每增加一名执业(中)药师加10分,增加的执业(中)药师要求在本店注册并以本店名义参加我市社会保险。最高不超过20分。

第十条  面积要求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经营场所使用面积每增加10平方米加1分。最高不超过10分。

第十一条  连锁药店总部设在镜湖区的加5分;税收属于镜湖区的加3分(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以及纳税证明和交税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二条  申办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近两年内有销售劣药、劣质医疗器械及劣质保健食品等行为,且承担领导或直接责任,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查处的每起减5分。

第十三条  经评审出现总分相同的,以提交材料的时间先后顺序确定名次,先递交材料的申办者排在前面。

 

第四章  遴选方法、时间及流程

第十四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成立评审小组,负责组织、协调遴选工作。从市食药监局专家库中邀请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评分。评审费用由区财政部门承担。邀请区纪委、监察局人员全程监督。

第十五条  每年组织一次或两次遴选,分别于6月或12月底前完成遴选。

第十六条  新开办零售药店(连锁门店)须提供的筹建申请材料:

1《药品经营企业筹建申请表》;   

2拟开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主要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身份证、学历、执业资格或职称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

3拟经营药品的范围;

4拟设营业场所地理位置图,并标明附近主要干道、建筑、零售药店(连锁门店)所在位置、本零售药店(连锁门店)和附近最近零售药店(连锁门店)之间的距离;

5拟设经营场所的书面凭证,自有门面房的提供产权证明复印件,租赁门面房的提供租赁协议或预定租赁协议及房屋产权人的房产证明复印件;

6主要设施、设备情况(如空调、温湿度计、计算机、柜台、防鼠防虫设备、冷藏柜、中药饮片设备等)及其详细目录清单;

7申办人以及拟开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主要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5条、第82条规定情形的自我保证声明;

8药学技术人员在岗的自我承诺书;

9有关加分项的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遴选流程

1递交申报材料;

2遴选评审前对所申报的汇总情况以表格形式进行公示;

3对申报材料进行技术性审查,现场勘察;

4组织评审小组进行评审;

5对评审结果公示一周;

6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专题会议讨论形成书面遴选结论,上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认真执行本办法,如未能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把关不严,导致新开办零售药店(连锁门店)申办者基本条件不符合要求,按有关规定问责。

第十九条  违法本办法第三条,取消申报资格,或取消已取得的筹建资格,并且五年内不再受理其申办零售药店(连锁门店)申请。

第二十条  符合条件被遴选上的药店,自公示期满之日起7日内提交筹建申请报告,并于3个月内应按照筹建要求完成筹建,否则取消其已取得的筹建资格。申办遴选成功的药店三年内不得申请迁址变更。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