镜湖区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24-04-12 11:05信息来源: 镜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次数: 字体:【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大代表议案、建议(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办理工作,提高办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省、市关于办理建议和提案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总体要求

(一)本规定适用于全区各承办单位办理建议提案工作。承办单位,是指承担办理建议提案工作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和直属机构等。

(二)办理建议提案应当加强领导、增进沟通、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切实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信息化建设,充分发挥提案在促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三)区政府办公室除办理好自身承办的建议提案外,还应负责做好建议提案办理的综合协调、指导督促等工作。

二、办理程序

(一)交办。建议提案的办理,根据实际需要分为单独办理、分别办理和协同办理。建议提案由一个单位办理的,为单独办理;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根据各自职责独立办理的,为分别办理;由一个单位牵头、其他单位会同办理的,为协同办理。协同办理时,牵头单位为主办单位,会同单位为协办单位。

属区政府系统承办的建议提案,由区政府办公室统一签收后再交承办单位签收办理。认为不属本单位承办或者需要调整主办单位、协办单位的,应当自收到建议提案之日起7日(指工作日,下同)内,向直接交办单位书面提出调整意见,不得自行将提案转交其他单位或者积压拖延。

(二)承办。承办单位应当高度重视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做到主要领导牵头、分管领导负责、有关科室落实、指定专人办理,确保建议提案办理质量和实效。

办理建议提案应当加强调查研究,充分听取代表委员意见和建议,准确理解意图,切实提高办理工作质量;协同办理时出现分歧意见的,主办单位应当与协办单位沟通协调;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和关乎社会热点问题的建议提案,承办单位应当与代表委员加强协商,努力达成共识。

建议提案提出的问题,应予解决且具备解决条件的,应当集中力量尽快解决;因条件限制暂时难以解决的,应当制订计划逐步解决;确实解决不了的,应当明确答复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将情况和建议留作参考。

(三)答复。建议提案应当逐件办复,行文答复前必须认真听取代表意见,对代表反馈不满意的,要按办理程序重新认真研究办理,在取得共识后正式行文答复。复文应当回应建议提案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做到观点明确、表述清晰、内容具体、事实准确,不能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按照统一格式行文,注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定签发后,加盖公章作正式公文发送。单独办理和协同办理由主办单位负责行文,共同办理由承办单位共同行文。

答复函由承办单位直接送至代表委员处,同时抄送区政府、区人大等有关部门。对联名提出的建议和提案,应将办理结果同时答复每一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代表委员收到建议提案复文后填写《意见征询表》,向承办单位反馈。

(四)公开。全面加强办理工作,推动政务公开,各承办单位遵循“谁主办、谁答复、谁公开”的原则,对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结果按规定公开。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指导督促、协调推进各承办单位办理结果公开工作。

三、督办考核

(一)督办。答复建议提案应当按照有关期限规定办复。区政府办定期采取电话催办等形式,督促各承办单位加快办理进度。办复规定期限后将对各承办单位办理情况进行通报。

(二)考核。区政府办公室对区政府系统的承办单位办理建议提案工作实施考核。根据办理单位的态度、效率、完成情况进行评分,对承办件数较多的单位予以倾斜。各承办单位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对本单位内部办理建议提案工作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