镜湖区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

发布时间:2022-03-10 09:12信息来源: 镜湖区人民政府阅读次数:编辑:唐荟 字体:【  


 第一条 为加强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监督,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公开对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监督行政权力、服务人民群众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社会评议的对象包括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条例》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

第三条 社会评议活动应当坚持群众参与、客观公正、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社会评议活动由区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社会评议的重点内容:

(一)是否确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分管领导;是否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调整时是否做好工作交接。

(二)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是否科学、详细、清晰。

(三)是否按照《条例》规定,遵循公平、公正、便民原则,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公开政府信息。

(四)是否发生因政府信息公开个人隐私而造成的事故。

(五)是否发生因政府信息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的事故。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是否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合理形式提供有效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

(七)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建议、投诉、举报是否及时受理、认真回复落实。

(八)其他需要监督评议的内容。

第六条 社会评议的方式:

(一)调查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向社会各界发放或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开展评议。也可委托媒体或有关单位进行民意调查。

(二)监督评议: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群众意见箱,或在政府门户网站开设评议专栏,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评议。

(三)监督员评议:邀请政务公开监督员进行评议,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政务公开监督员主要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团体、媒体代表等社会各界人士中选聘。

第七条 社会评议结果报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作为政务公开考核体系的一部分。社会评议结果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社会评议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被评议单位,并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评议中发现的问题,被评议单位要制定整改措施,并向政务公开办公室报送整改结果。

第八条 社会评议应遵守的工作纪律:

(一)严禁编造、隐匿或违规销毁评议资料;

(二)严禁篡改统计数据或评议名次;

(三)严禁用不正当手段拉票买票;

(四)严禁利用评议之便向被评议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严禁违规向被评议者提供投诉举报问题的单位或个人信息;

(六)严禁其他故意干扰评议工作的行为。

第九条 街道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参照本制度组织开展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活动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镜湖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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