镜湖区人民政府公报2022年第1期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第1号
目 录
【区政府文件选登】
镜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镜湖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2)
【部门文件选登】
镜湖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做好镜湖区春节期间森林(林地)防灭火工作的通知………………………(32)
镜湖区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低温雨雪冰冻天气防范应对工作的紧急通知……………………………(36)
镜湖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镜湖区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42)
镜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镜湖区2022年“春风行动”招聘会活动方案的通知…………………………(70)
【区情资料】
2022年1月份经济运行统计信息…………………………………………………………………………………………… (74)
【政务动态】
镜湖区1月政务动态………………………………………………………………………………………………………… (75)
镜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镜湖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有关单位:
《镜湖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2022年1月28日
镜湖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故分级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区级组织指挥机制
2.2 区以下组织指挥机制
2.3 现场指挥机构
2.4 专家组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安全生产风险管控
3.2 安全生产预警
3.3 事故信息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事故单位应急处置
4.2 分层级响应与响应分级
4.3 生产安全事故响应
4.4 信息发布
4.5 应急暂停与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保险
5.3 应急处置评估
6 保障措施
6.1 信息保障
6.2 应急队伍和物资保障
6.3 资金保障
6.4 避难场所保障
6.5 技术保障
6.6 治安和交通运输保障
6.7 医疗卫生保障
6.8 社会动员保障
7 附则
7.1 宣传
7.2 预案启动格式框架
7.3 新闻发布内容框架
7.4 应急结束宣布格式框架
7.5 预案管理
7.6 预案实施
8 附件
8.1 生产安全事故分级
8.2 区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8.3 安全生产预警分级
镜湖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健全我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机制,依法、科学、高效、有序应对生产安全事故。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芜湖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芜湖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属于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粉尘爆炸、有限空间作业、金属冶炼、加油加气站等方面生产安全事故已制定预案的,按相应的预案执行。
1.4工作原则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分级应对,属地为主、条块结合,依法规范、科学处置的原则。
1.5事故分级
按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等,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以及重大、较大涉险事故,分级标准见附件8.1。
2 组织体系和职责
2.1 区级组织指挥机制
2.1.1 领导机构
在区委统一领导下,区政府是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在区长领导下,区政府对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进行研究、决策和部署。
2.1.2 区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
在区政府领导下,设立区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和组织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由区政府担任区委常委的常务副区长任总指挥(应对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以及重大涉险事故和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后果严重的较大事故时由区长任总指挥,有关专项预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区委常委、各分管副区长任副总指挥。
区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承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导协调工作。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局局长担任。
2.1.3 区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区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区有关部门、单位组成。其中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所监管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具体包括:编制管理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指导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资源保障等工作。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分工见附件8.2。
2.2 区以下组织指挥机制
2.2.1 街道办事处及基层组织
各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区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居(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本社区(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相关工作。
2.2.2 生产经营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应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应急工作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组织机构,加强应急准备各项工作,依法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职责。
2.3 现场指挥机构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区政府根据事故应对处置需要,设立由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等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指挥部总指挥由代表区政府现场处置事故的最高行政负责同志担任。现场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按照区政府的授权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现场应急救援。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根据应对工作需要,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配合省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涉险事故发生后,配合市级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及较大涉险事故发生后,区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
2.4 专家组
区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建立安全生产专家组,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安全生产风险管控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加强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和监测监控工作,强化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生产经营系统、装置和岗位的重点管控。
区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持续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制度化规范化,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体系,落实监管责任,定期对重大风险进行分析、评估,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应急准备,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要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风险会商机制,及时掌握安全风险动态,针对生产安全事故易发的关键领域、关键时段,发布安全生产提示、警示信息。
对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险情,或当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时,相关单位应及时通报当地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各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通报同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3.2 安全生产预警
生产经营单位发现生产设施及环境异常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发布本单位安全生产预警,并及时向事发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区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落实安全生产监测预警工作,当研判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及时向涉险单位发布预警信息,报告区政府并通报区应急局;当可能影响邻近区域时,应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区政府有关部门;当可能发生的事故超过区政府处置能力时,区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及时向区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区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研判、处置。
3.2.1 预警级别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对可以预警的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根据事态发展,发布单位可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预警信息。安全生产预警分级见附件8.3。
3.2.2 预警发布
预警信息要采取有效措施向可能受影响人群发布,要充分发挥芜湖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作用,或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手机、警报器、宣传车、新媒体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预警内容包括:预警原因(事故或事故风险、自然灾害)、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时间、影响及应对措施、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原则上由区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布。跨行业领域或跨行政区域的预警由区应急局发布;超出我区区域的,三、四级预警由相邻区政府应急局联合或分别发布,一、二级预警由市应急局发布。
3.2.3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内各有关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事故发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重大危险源、关键设施检查监测,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范应对工作,必要时组织停产撤人;组织应急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应急准备。区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不限于)措施:
(1)组织收集、分析事故险情信息,研判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制订预警行动方案,建立并保持信息渠道畅通。
(2)组织协调涉险区域有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事故或降低事故危害。必要时采取区域警戒和管制,疏散转移和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限制使用或关闭易受事故危害的场所。
(3)通知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通知相关单位做好应急资源准备。
(4)及时发布事态信息,公布应急措施,回应社会关切,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3.2.4预警调整及解除
发布预警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
当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由发布单位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行动,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3 事故信息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包括事故发生区域的管理单位,下同)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向区应急局和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远离单位的事故,事故单位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拨打119报警。
事故单位负责人接报后,应于1小时内向区应急局和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需要区政府提供应急支援的,应当立即报告。
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规定向区政府及区应急局、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单位;按规定启动应急预案,需要上级支援的立即上报请求支援。
4 应急响应
4.1 事故单位应急处置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下列(不限于)应急救援措施:
(1)迅速、科学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2)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
(3)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4)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5)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建议;
(6)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4.2 分层级响应与响应分级
生产安全事故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当事故超出事发地区级政府的处置能力时,由上一级政府提供支援或组织应对。特别重大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请省应急指挥部组织应对;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涉险事故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应对;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由区政府组织应对(其中,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后果严重的一般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市应急指挥部指导应对)。
事故发生后,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等根据事故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响应后果,综合研判本层级响应级别。对于事故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期间的,可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情调整响应级别。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以及重大、较大涉险事故和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后果严重的一般事故,区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区级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见4.3.2分级响应措施)。
4.3 生产安全事故响应
4.3.1 事发地区政府先期处置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以及重大、较大涉险事故和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后果严重的一般事故后,事发地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特殊情况由其委托的负责同志)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先期处置,采取下列(不限于)应急救援措施:
启动应急预案;
(1)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2)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
(3)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4)依法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
(5)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
(6)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
(7)按照规定上报事故情况,依法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8)区政府不能有效控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提供支援或统一指挥应急救援。
4.3.2 分级响应措施
区应急指挥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或请求支援的信息后,根据事故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情况,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1)对于一般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同时上报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并通知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入响应状态。
启动三级响应后,区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或其委托的负责同志)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协助各街道办事处、基层组织组织应急救援,区应急局提供支持。
区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处置相关信息和事项。
(2)对于较大事故,由区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二级响应,区应急局和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入响应状态。
启动二级响应后,区政府有关负责同志率领区应急局和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应急救援。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处置相关信息和事项。
(3)对于特别重大、重大事故,以及重大涉险事故和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后果严重的较大事故,由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区应急局和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入响应状态。
启动一级响应后,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率领区应急局和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应急救援。
市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区应急局相关负责同志在岗带班,及时处置相关信息和事项。
(4)启动应急响应后,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作出如下处置,其中较大事故根据市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处置;特别重大、重大事故还应根据国家、省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进行处置:
①发布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指令;
②对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和基层组织提出事故应急处置要求,指令区有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③向区委、区政府和市政府、市应急局报告,必要时请求省应急厅给予支持,及时通报波及或可能波及的其他地市应急部门;
④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救援,必要时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给予支援;
⑤启动应急响应后,派出工作组赶赴事发现场协助指挥救援;
⑥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同时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⑦贯彻落实国家、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指示,进一步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3.3 现场指挥
为统一组织、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启动三级以上响应后,成立由代表区政府现场处置事故的最高行政负责同志任总指挥,区有关部门、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以及救援队伍负责人、专家等人员参加的区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负责制订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和措施,指挥现场抢险救援,协调有关保障、支援工作,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
区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成立后,街道办事处及基层组织先期设立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纳入区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区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应对工作。市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成立后,区政府先期设立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纳入市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市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应对工作。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要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建议,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
到达事故现场的各方应急力量要及时向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现场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进展情况。
区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在组织先期处置的街道办事处及基层组织现场指挥机构的基础上,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可调整或设立下列(不限于)工作组:
(1)应急处置组:由区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牵头,区应急、镜湖公安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镜湖消防救援大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等单位参加,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与救援。
(2)医疗卫生组:由区卫健委牵头,组织开展医疗救援、卫生防疫等工作。
(3)治安管理组:由镜湖公安分局牵头,组织协调实施现场警戒,维护治安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实施事发地道路交通管制,依法侦查涉嫌犯罪行为等。
(4)处置保障组:由事发地各街道办事处牵头,区应急、区发改委、区财政、区住交局、区经信局等单位参加,负责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装备、资金、交通、通信、电力的供应,负责群众紧急疏散安置以及应急救援人员和疏散安置人员的生活保障等。
(5)综合组:由区应急局牵头,区委宣传部、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等单位和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参加,负责事故信息综合整理及报送、发布以及媒体接待、事故处置综合协调、重要事项记录和相关档案资料管理等工作。
(6)专家组:由安全生产专家组成,负责研究救援方案,提供技术咨询论证,提出处置技术措施,供决策参考。
4.3.4 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安全防护工作:
(1)督促事故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3)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4)启动应急避难场所;
(5)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6)负责治安管理。
4.4 信息发布
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统一组织事故信息发布工作,在区委宣传部的组织指导下,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客观发布相关信息。未经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批准,参与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故信息。
4.5 应急暂停与结束
在救援中发现可能直接威胁救援人员生命安全或者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等情况时,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可以决定暂停救援,并应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化解风险。在隐患已经消除后,继续组织救援。
在确认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或者暂停救援不具备恢复应急救援条件并经科学论证后),负责组织应对的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宣布应急响应终止,结束应急响应。各启动了应急响应的单位要及时终止响应。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区政府和事发地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秩序。
5.2 保险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应督促各类保险经办机构积极履行保险责任,迅速开展保险理赔工作。
5.3 应急处置评估
履行事故调查职责的部门应当对事故应对处置情况进行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
应急工作结束后,区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将事故处置有关档案资料移交市应急局归档。
6 保障措施
6.1 信息保障
区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相关行业领域、本辖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定期向区应急局报送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要及时报送。区应急局负责及时收集、分析和处理全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6.2 应急队伍和物资保障
区政府和各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统一规划、组织和指导。区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需要,在重点行业、领域单独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提供社会化应急救援服务的应急救援队伍。
应急队伍的救援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技能、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应急队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定期组织训练。
区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定期将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报送区政府,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区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以及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并及时更新和补充。
区应急局指导全区各级及社会应急力量建设,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业救援队伍、社会应急力量和应急装备物资调查,建立健全应急资源信息数据库。区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完善应急物资信息管理和调用制度,保证应急状态时调用。
6.3 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区政府和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协调解决。
6.4 避难场所保障
各街道办事处应建设或确定能够满足人员紧急疏散需要的应急避难场所,建立维护和使用保障制度,保证疏散安置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6.5 技术保障
区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建立区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库,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充分发挥相关行业、领域的机构和专家的作用,组织研发专业处置技术,加强技术储备。
6.6 治安和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应实施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群众,保持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根据需要及时对现场和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运送,形成快速、高效、顺畅、协调的应急运输系统。
6.7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健委负责做好伤员院前急救、转运和后续救治以及有关卫生防疫工作。社会救援组织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参与救援工作。
6.8 社会动员保障
区政府根据处置工作需要,可以调集、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以及个人的物资、装备,应急工作结束后应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给予补偿。鼓励、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为应对生产安全事故提供物资、资金以及人力支援。逐步形成以管理部门和专业队伍为主体、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公益组织为补充的应急救援动员机制。
7 附则
7.1 宣传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广泛开展应急法规和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7.2 预案启动格式框架
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来源、生产安全事故的现状、宣布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等级、发布单位或者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7.3 新闻发布内容框架
生产安全事故的基本情况、国家及省、市领导的指示批示、应急处置工作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需要说明的有关问题。
7.4 应急结束宣布格式框架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伤亡和损失情况;应急处置成效及目前状况;宣布应急结束,撤销现场指挥机构;善后处置和恢复工作情况;发布单位或者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7.5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政府办会同区应急局负责解释。
区有关部门应按职责制订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并抄送区应急局。
各街道办事处应结合实际,参照本预案制定本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抄送区应急局。
7.6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8 附件
8.1 生产安全事故分级
(1)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事故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进行分级。
(2)重大、较大涉险事故依据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和统计工作规范》(安监总厅统计〔2012〕130号)进行分级:
重大涉险事故: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造成10人以上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紧急疏散人员5000人以上和住院观察50人以上的事故;可能升级为重大事故的较大事故(如具有危重伤员有可能抢救无效死亡,以及现场搜救尚未结束、死亡人数可能增加等情形的事故);有可能造成5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危险化学品严重泄漏(危及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严重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电站、重要水利设施、核设施、危险化学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高铁、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安全的事故;其他重大涉险事故。
较大涉险事故:涉险3人以上10人以下的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和住院观察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事故;危险化学品泄漏(危及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电站、重要水利设施、核设施、危险化学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安全的事故;其他较大涉险事故。
(3)上述表述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8.2 区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区委宣传部: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处置相关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工作。
区发展改革委:组织指导协调加工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处置相关生活类应急救灾物资保障;依照市相关专项预案履行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职责,会同相关单位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处置所需电力等能源应急保障。
区教育局:组织指导协调教育系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通信运营商组织指导协调通信、信息网络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组织协调事故救援应急通信保障。
镜湖公安分局:组织指导协调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工作;组织指导协调事发地的现场治安管理、道路交通管制、涉嫌犯罪行为的依法侦查、重点设施目标的安全保卫等工作。
区民政局:指导养老院等民政社会福利机构安全生产工作,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导协调相关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困难群众基本社会服务等事务。
区财政局:负责保障由区财政承担的应急工作资金,并对应急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人员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镜湖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组织指导协调自然资源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参与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引发的事故处置技术支撑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林场和自然保护地等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区生态环境分局:组织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环境应急监测及次生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区住交局:组织指导协调房屋建筑、燃气、在建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公路水路工程建设事故、地方管理水域水上交通事故、港口生产安全事故、城市轨道运行事故应急工作;参与道路交通运输事故、长江干流水上交通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组织协调车辆及船舶,保障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运输。
区农业农村水务局:组织指导协调农机、渔业等农业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包括农作物收获期火灾事故)应急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组织协调提供生产安全事故处置水情等信息。
区商务局:参与商贸流通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处置所需成品油、生活必需品供应保障。
区文化旅游体育局:组织指导协调文保单位、文化活动、文化场所和旅行社、星级饭店、A级旅游景区等文化旅游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
区卫生健康委:组织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处置相关应急医疗救援、心理康复和卫生防疫工作。
区应急局:综合指导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对,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牵头建立应急管理信息系统,组织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协调指挥应急专业队伍,组织协调消防工作,组织协调相关灾害救助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组织指导协调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参与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中的特种设备的应急检测检验与处置。
区城管局:组织指导协调镜湖区城市地下雨污水管网、市政设施、园林绿化运行管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区消防救援大队:参与组织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组织指挥火灾扑救、人员搜救等。
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制订、管理并实施有关应急工作方案。各成员单位与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通畅,做到信息和资源共享。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需要,在区应急指挥部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
8.3 安全生产预警分级
安全生产预警分级具体分为以下情形:
(1)依据相关部门发布的相应级别的气象等自然灾害预警,结合安全生产工作实际,视情确定安全生产预警级别,即:
对应自然灾害一级(红色)预警,视情确定安全生产预警级别为一级(红色)、二级(橙色);
对应自然灾害二级(橙色)预警,视情确定安全生产预警级别为二级(橙色)、三级(黄色);
对应自然灾害三级(黄色)预警,视情确定安全生产预警级别为三级(黄色)、四级(蓝色);
对应自然灾害四级(蓝色)预警,视情确定安全生产预警级别为四级(蓝色)或不预警。
(2)通过安全检查、自动监测系统报警等方式,发现安全隐患可能导致事故发生;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扩大或衍生次生事故,依据预计发生的事故危害程度确定安全生产预警级别,即:
预计可能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确定安全生产预警级别为一级(红色);
预计可能发生重大事故或其他重大涉险事件(需要紧急疏散人员5000人以上;危险化学品严重泄漏,危及人员密集场所等;严重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如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险化学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高铁、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及其他重大涉险事项),确定安全生产预警级别为二级(橙色);
预计可能发生较大事故或其他较大涉险事件(需要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危险化学品泄漏,危及人员密集场所等;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如电站、重要水利设施、核设施、危险化学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及其他较大涉险事项),确定安全生产预警级别为三级(黄色);
预计可能发生一般事故,确定安全生产预警级别为四级(蓝色)。
镜森防办〔2022〕2号
关于做好镜湖区春节期间森林(林地)
防灭火工作的通知
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
春节临近,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发展和安全,科学分析森林(林地)冬季防灭火形势,周密部署重点任务,确保我区森林(林地)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营造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和平安祥和的节日气氛,根据《市森防指办公室关于加强春节期间森林防灭火工作的通知》(芜森防办〔2022〕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区春节期间森林(林地)防灭火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落实森林防灭火责任。
进入冬季防火期以来,我区降雨偏少,森林(林地)火险等级偏高,森林(林地)防火总体态势严峻,林地小微火情时有发生。随着传统节日春节的到来,各种上坟祭祖、野外用火、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等不安全行为增多,野外火源管控难度大,较往年全区持续少雨森林火险等级居高不下,极易引发森林(林地)火灾发生。区森防指各有关单位对此要始终保持清醒的认识,时刻绷紧森林(林地)防火这根弦,坚持警钟长鸣,特别是要把做好春节期间的森林(林地)防灭火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进一步抓紧抓好。市自规局镜湖分局为林草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落实林地防火管理主体责任,督促各级林长树牢安全意识,强化底线思维,认真履行防火职责。各有关单位要严格落实森林(林地)防灭火行政首长负责制,把工作重点放在小区广场林草和辖区公园、长江、青弋江沿线防汛埂堤成片林地等重点区域,细化各项防范和应急措施,确保森林(林地)防灭火责任和防控措施落实到位。
二、广泛深入宣传,切实增强全民森林(林地)防灭火意识。
区森防指各成员单位要结合辖区实际,充分发动干部、群众主动参与,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微博、微信等媒体和社区小喇叭等,面向广大居民群众和林地管养单位加大宣传力度,提高遵章守法、科学用火的意识。各街道要对辖区内森林(林地)防火特殊人群“五种人”登记造册,认真落实监护人责任制;在重点林地,社区要采取森林防火红袖章戴起来、巡逻人员动起来、宣传喇叭喊起来等形式,通过发放一封信、宣传单页,上门入户加强对林地周边住户、林区70岁以上老人安全用火知识的宣传;区教育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生安全防火、避火的教育,严禁在野外玩火,区城管部门要对有关物业公司提出具体林地防灭火要求,安排专人在重点公园开展巡查,严防发生区管公园林地火情事故。
三、加强野外火源管控,严防森林(林地)火灾发生。
各有关单位要把野外火源管控作为森林(林地)防灭火工作的首要任务,结合前期开展的冬季森林(林地)防火大检查、野外火源专项治理行动,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彻底整改,切实消除火灾隐患。针对特定时段部分林地周边群众烧田烧荒、林区内随意丢弃未熄灭的烟头、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林地周边农事用火、祭祀用火屡禁不止的林火安全隐患,以及外出务工返乡人员增多,要有针对性地强化各项防控措施,严格规范野外用火行为,加大依法治火力度,对执意不听劝阻的违法行为先固定证据,及时报告公安部门,严厉处罚违规用火人员,依法追究引发火情的肇事者和有关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四、加强应急处置,认真做好扑救森林(林地)火灾备。
围绕扑火队伍建设和扑火物资保障两个重点,落实应急处置的各个环节,确保环环相扣。各街道要根据本单位森林(林地)防灭火队伍力量情况,严阵以待,全力应对,确保兼职森林(林地)灭火队伍做好扑救火灾的各项准备。要安排人员在重点林区、公园携带能扑灭林草火情的专业器材开展巡逻值守,及时把林草火情消灭在初发阶段,实现“打早、打小、打了”的目标。按照“报扑同步”的原则,辖区内一旦发生火情不论大小,在应急处置的同时,第一时间将简要情况报告区森防办,按要求事后补报《镜湖区林地火情(灾)报告表》。要落实相应的扑火装备和物资,认真检查各项扑火机具,及时添置灭火弹、灭火二、三号工具等森林(林地)防灭火专业器材,有针对性的开展日常训练。
五、加强值班调度,及时掌握火情。
春节期间,要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确保扑火队伍人员联络和防火信息畅通,及时妥善处置森林(林地)火情和卫星热点,
区政府总值班室将在春节期间随机抽查各单位森防队伍值班情况,对存在脱岗、漏岗行为、贻误战机,造成森林(林地)火灾损失的,将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请各街道于1月26日前将本单位春节期间森林(林地)防灭火值班电话报至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24小时值班电话:3878100
镜湖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元月13日
镜湖区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
做好低温雨雪冰冻天气防范应对
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及相关单位:
据气象部门预报,25-29日我市为连续阴雨雪天气,28-29日转为明显降雪,雪量可达大雪,预计最大积雪深度10~20厘米(历史最高积雪深度为2008年36厘米)。30日夜间至31日凌晨最低气温可达-4℃。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冰冻雨雪天气应对工作,为进一步做好春节前后低温雨雪冰冻天气的防范应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部署。春节临近,疫情防控、寒潮低温天气、返乡过年等多因素交织,自然灾害和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各街道办事处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低温雨雪冰冻天气过程及其可能引发的自然灾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决防止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把近期恶劣天气防范应对工作作为当前的重点任务来抓,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部署,压实工作措施,把思想之弦绷得更紧、应急准备做得更细、责任措施落得更实,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加强监测预警,密切会商研判。各街道和各有关部门密切关注气象变化情况,加强对预警性、苗头性、倾向性信息的收集和分析研判,综合运用气象、物候数据,及时采取针对性防范措施。要充分利用广播、短信、微博、微信等各种媒体,及时发布灾害预警信息和防灾避险常识,通知到户到人,组织群众及早做好防灾避险准备。
三、加强隐患排查,防范措施到位。各街道办事处和各有关部门要迅速进入紧急状态,针对雨雪冰冻天气,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全面开展隐患排查,及时有效排查险情,尤其是要对城乡结合部、农村公路、急弯陡坡、燃气管网、净水厂、供水管网、通信电力设施、旅游景点、人员密集场所以及棚架房(棚)、简易房、临时构筑物等进行重点排查,及时做好加固、清雪扫雪等工作。要密切关注居住在危旧房屋的群众,对特困供养人员、低保户、脱贫户、重度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等重点群体进行跟踪服务。对存在安全隐患暂时无法消除的,要及时转移人员并妥善安置,防止意外发生。
四、加强应对准备,及时处置灾害。各街道办事处和减灾委员会相关单位要梳理完善各类预案衔接和部门应急联动机制,确保预案有用管用,符合实战要求;要提早配齐配足物资装备,宁可备而不用、不可用时无备;要通知各类应急队伍人员随时待命,特别是消防等救援主力军要做好执勤战备,视情对重点地区实行前置,一旦发生突发自然灾害特别是重特大灾害,能够即时反应、科学施救,适时启动应急响应,迅速开展救援救助工作,统筹做好救灾资金和物资调拨发放等工作,确保灾区社会秩序不受大的影响,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妥善安排。
五、加强应急值守,规范信息报送。各街道办事处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应急值班值守工作,严格执行 24 小时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确保各级值班系统通信联络畅通。要严格按照《国家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接到灾情报告后快速组织人员赶赴灾害现场核查灾情,及时、准确、规范报送灾情信息,特别是对因灾造成人员死亡失踪等重大灾情要立即上报。要健全多部门灾情会商机制和灾情发布机制,密切关注媒体、社会各方反映的有关信息并及时作出回应。
附件:重点单位关于低温雨雪冰冻天气防范应对的工作安排
镜湖区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1月25日
附件
重点单位关于低温雨雪冰冻天气
防范应对的工作安排
本次低温雨雪冰冻天气防范应对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防控自然灾害风险,有效有序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建立健全应对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各部门当各司其职做好本职工作:
区民政局:当低温雨雪冰冻天气造成自然灾害时,督促指导各街道及时将符合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受灾困难群众,按规定程序纳入保障范围;督促养老部门提前做好低温雨雪冰冻天气的预防工作,特别是极寒天气下,养老机构的用电用水安全,以及室内室外防滑防摔设备是否到位。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做好低温雨雪冰冻天气防范应对预案,督促相关企业提前做好油气管道及电力设备检修工作,保证备用电源;做好市场价格监管,防止出现哄抬物价情况。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局:做好低温雨雪冰冻天气防范预案,并对接上级部门,督促中燃公司对燃气管线进行检修,当极寒天气下燃气住建领域出现险情时,出动抢险队伍排除险情;指导各工地做好应对工作;提前联系准备挖机、推土机等大型器械设备,做好道路扫障工作。
镜湖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做好低温雨雪冰冻天气防范应对工作,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户外广告等设施灾情的应急处置,做好广告牌、围栏、倒伏树木等路障的清理工作;负责清除违章搭建,保障应急救援通道;与市级市政设施养护部门对接,并提前准备融雪剂或工业盐,做好辖区内城区道路除冰铲雪清扫工作。(环卫所)
区文化旅游体育局:做好低温雨雪冰冻天气防范预案,牵头做好文化和旅游行业自然灾害风险隐患的排查工作,指导各景区做好应对工作,保护重点文物安全;利用全区应急广播播放预警信息。
区农业农村水务局:做好低温雨雪冰冻天气防范预案,做好在建水利工程防范应对工作;负责指导和协调农作物病虫害应急处置工作,会同应急管理部门查核、评估农业因灾损失情况,指导协调灾区做好生产自救、恢复农业生产。
区商务局:负责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具体承担肉类、食品等重要商品的应急救灾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提前了解掌握大型超市应急救灾物资是否准备充足以备随时调度,并明晰灾情发生后不同时间内的应急物资储备数量,协助区应急局做好相关应对工作。
区消防救援大队:做好极寒天气下居民火灾重大安全风险的预防工作;当出现灾情时根据实际情况做好紧急救援工作。
区交警大队:做好交通疏导,保证行人、车辆出行安全。(荆山、方村地区做好极寒天气下道路维护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各街道、社区要充分利用广播、短信、微博、微信等各种媒体,及时发布灾害预警信息和防灾避险常识,通知到户到人,组织群众及早做好防灾避险准备;确保街道应急救援小分队人员在岗在位,随时做好待命准备,有需要时及时出动;街道社区加强孤寡老人送温暖慰问工作、及老旧房屋人员转移工作,根据各辖区实际情况,提前预留一定数量的旅馆床位,做好转移人员的安置工作。同时加强应急值守,发生灾情时规范信息报送,统筹规划街道减灾工作,及时掌握全街道灾情并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措施,组织灾后处置,全面调动和协调减灾工作。
镜湖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镜湖区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有关单位:
《镜湖区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2022年1月13日
镜湖区地震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2.2 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
2.3 各街道办事处抗震救灾指挥部
3 响应机制
3.1 地震灾害分级
3.2 分级响应
4 监测报告
4.1 监测预报
4.2 震情速报
4.3 灾情报告
5 应急响应
5.1 Ⅰ级或Ⅱ级响应
5.2 Ⅲ级响应
5.3 Ⅳ级响应
5.4 信息发布
5.5 应急结束
6 恢复重建
6.1 调查评估
6.2 恢复重建规划
6.3 恢复重建实施
7 应急保障
7.1 救援队伍
7.2 物资与资金保障
7.3 基础设施保障
7.4 指挥平台保障
7.5 避难场所保障
7.6 宣传、培训与演练
8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8.1 有感地震应急
8.2 地震谣传事件应急
8.3 区外地震事件应急
9 附则
9.1 奖励与责任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9.3 以上、以下的含义
9.4 预案解释
9.5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实施地震应急,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以及《芜湖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芜湖市地震应急预案》《镜湖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镜湖区行政区域内发生地震灾害和区域外发生对我区造成重大影响的地震灾害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地震灾害发生后,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先期处置工作。省人民政府是应对市内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的主体;市人民政府是应对市内较大地震灾害的主体;县(区)人民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一般地震灾害的主体。
2 组织体系
2.1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在区政府领导下,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区防震减灾工作。镜湖区应急管理局承担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
2.1.1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全区地震灾害应对工作。
指 挥 长:分管副区长
副指挥长:区政府办公室、区应急局主要负责人担任。
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办公室、区发改委、区教育局、区经信局、镜湖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镜湖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交局、区农业农村水务局、区商务局、区卫健委、区审计局、区医疗保障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应急局、区文旅体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团区委各街道办事处等。
区政府可根据应急处置实际需要,对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和成员进行调整。
2.1.2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履行综合协调和信息汇总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区民政局、区住交局、区政府办负责同志担任,成员为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联络员。
2.1.3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
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自动转为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综合组(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并入)、抢险救援组、地震监测与震害调查组、群众生活保障组、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基础设施保障和恢复组、通信保障组、建筑物安全鉴定组、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灾害损失评估组、社会治安组、救灾捐赠与涉外涉港澳台事务组、宣传报道组、交通运输保障组等14个工作组。根据需要,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可以对工作组的设立进行调整。
2.1.4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专家组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专家组,为地震灾害应对工作提供决策技术咨询和建议。专家组由区应急局负责组建和联系。
2.2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视情在地震灾区成立现场指挥部,靠前指挥、协调、督导抗震救灾工作,按照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部署,做好地震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部指挥长一般由区政府有关负责同志担任。副指挥长由区政府办、区应急局、区民政局和灾区街道办事处有关负责同志担任。
现场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可对现场指挥部副指挥长进行调整,可设立若干工作小组,分别负责现场抢险救援、物资供应、地震监测与震害调查、损失评估、灾民安置、通讯保障、社会治安、医疗防疫、宣传报道等方面工作。
2.3 各街道办事处抗震救灾指挥部
各街道办事处设立本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开展应急救援行动,共同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3 响应机制
3.1 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3.1.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直接经济损失占上年全区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当我区内发生6.0级以上地震(M ≥ 6.0),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3.1.2 重大地震灾害
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我区内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5.0 ≤ M < 6.0),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1.3 较大地震灾害
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我区内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4.0 ≤ M < 5.0),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3.1.4 一般地震灾害
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我区内发生3.5级以上、4.0级以下强有感地震(3.5 ≤ M<4.0),可能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时,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3.2 分级响应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将地震灾害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Ⅰ级、Ⅱ级响应,我区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决定启动Ⅰ级、Ⅱ级响应。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先期处置,在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下,实施我区的抗震救灾工作。
Ⅲ级响应,我区发生较大地震灾害事件,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全区的抗震救灾工作。根据需要,报请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对我区抗震救灾工作进行支援。
Ⅳ级响应,我区发生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决定启动Ⅳ级响应。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我区抗震救灾工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对我区进行支援,派出工作组赴我区协助抗震救灾工作。
地震应急响应级别及指挥机构见表1。
表1:地震应急响应级别及指挥机构
地震灾害级别 |
响应级别 |
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 |
Ⅰ级、Ⅱ级 |
省级指挥部 |
较大地震灾害 |
Ⅲ级 |
市级指挥部 |
一般地震灾害 |
Ⅳ级 |
区级指挥部 |
如果发现应急响应级别与实际灾情明显不符,应及时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建议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 监测报告
4.1 监测预报
区应急局负责收集和上报有关我区各类地震观测数据;加强震情跟踪监测、预测预报和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区政府根据市政府的部署,制订专项抗震救灾应对工作方案,加强应急防范措施。
4.2 震情速报
地震发生后,区应急局应立刻将市地震局通报的测定结果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4.3 灾情报告
灾情报告的基本要素包括:时间、地区、范围、强度,以及受灾人口、人员伤亡、转移安置和重要基础设施损毁等情况。
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各街道办事处及时汇总震情、灾情、社情等信息,在90分钟内报区政府、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区政府及时汇总全区的震情、灾情、社情等信息,在120分钟内上报市政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区民政局、区应急局等部门迅速组织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等工作,将核实的初步灾情报区政府、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并及时续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应及时将收集的情况报区政府、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发现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时,各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迅速核实并报区政府、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5 应急响应
当我区发生一般以上地震灾害后,区应急局立即向区政府报告市地震局测定的震情和灾情初步评估意见,区政府决定启动本应急预案。
5.1 Ⅰ级或Ⅱ级响应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协助国务院、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完成地震灾害调查及抗震救灾工作总结。
5.1.1 各街道办事处先期处置
灾区各街道办事处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和灾情调查,组织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开放应急避难场所,设立安置点,发放生活用品,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5.1.2 区级先期处置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召开紧急会议,部署先期处置行动。
(1)迅速了解灾情,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请求支援,派出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成员赶赴灾区。
(2)立刻派遣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等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协调驻芜部队及民兵、预备役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和被困群众。
(3)立刻派遣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开展伤员救治;协调伤员的转移、接收与救治。
(4)迅速组织工程抢修抢险专业队伍,修复毁坏的交通、水利、市政、通信、广播电视、油气管道及电力线路等基础设施。
(5)组织安置受灾群众,保障灾民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
(6)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关闭人员密集场所,停止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生产经营活动;划定可能引发次生灾害的危险区域和警戒区域,设置警戒标志,并采取紧急防控措施。
(7)依法采取紧急措施,实施交通管制等措施,保障救援通道畅通;维护社会秩序,保护重点目标和场所。
(8)其他重要事项。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工作组、区政府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根据各自职责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各工作组牵头单位负责协调本组高效有序开展工作,并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当省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到达灾区后,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刻接受省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5.2 Ⅲ级响应
5.2.1 各街道办事处先期处置
灾区各街道办事处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刻组织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治、灾民安置、次生灾害防范、灾情调查核实、应急恢复等处置工作;迅速了解灾情并向区政府报告,视情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在区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指导下,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5.2.2 区级先期处置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召开紧急会议,部署先期处置行动。
(1)迅速了解灾情,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请求支援,派出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成员赶赴灾区。
(2)立刻派遣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等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协调驻芜部队及民兵、预备役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和被困群众。
(3)立刻派遣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开展伤员救治;协调伤员的转移、接收与救治。
(4)迅速组织工程抢修抢险专业队伍,修复毁坏的交通、水利、市政、通信、广播电视、油气管道及电力线路等基础设施。
(5)组织安置受灾群众,保障灾民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
(6)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关闭人员密集场所,停止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生产经营活动;划定可能引发次生灾害的危险区域和警戒区域,设置警戒标志,并采取紧急防控措施。
(7)依法采取紧急措施,实施交通管制等措施,保障救援通道畅通;维护社会秩序,保护重点目标和场所。
(8)其他重要事项。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工作组、区政府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根据各自职责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各工作组牵头单位负责协调本组高效有序开展工作,并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当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到达灾区后,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刻接受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5.3 Ⅳ级响应
5.3.1 区政府处置
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迅速组织开展灾情统计上报、医疗救治、灾民安置、次生灾害防范等处置工作,同时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在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指导下,领导和组织实施我区抗震救灾工作。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视情对受灾区域进行支援,派出工作队赴灾区指导抗震救灾工作。
5.3.2 市级应急处置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视情组织开展以下工作:
(1)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快速了解和收集本行业及管辖范围内的灾情信息,汇总后上报市政府。根据需要向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请求支援。
(2)派出地震应急工作队,监视震情发展,指导余震防范工作。
(3)派遣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等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
(4)组织有关部门调运抗震救灾物资和装备,支援灾区。
(5)派出次生灾害防范、群众生活保障、医疗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恢复等相关工作队伍,支援灾区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6)协调解决其他事项。
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支援灾区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5.4 信息发布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分别负责相应级别地震灾害信息发布工作。地震灾害发生后,30分钟内发布震情,4小时内发布初步灾情、震情趋势判断意见以及抗震救灾情况,适时开展后续发布。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
5.5 应急结束
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础设施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根据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决定终止我区的应急响应。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一般地震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灾区各街道办事处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认真总结地震应对工作,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提交地震应对工作总结报告,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汇总后上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市政府。
6 恢复重建
6.1 调查评估
民政、应急、住交局等有关部门及灾区各街道办事处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工作。
6.2 恢复重建规划
一般地震灾害恢复重建工作由受灾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村)委会具体负责,区有关部门给与指导和支持,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受害地区实际,提出建议和意见,协助制定恢复重建计划,按有关规定报批后组织实施。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恢复重建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编制;重大、较大地震灾害需要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由市人民政府与省相关部门共同编制。
6.3 恢复重建实施
灾区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
7 应急保障
7.1 救援队伍
区政府,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应急局、区卫健委、区住交局等单位应加强地震救援等各类抗震救灾队伍建设,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通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村)委会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各有关部门发挥团区委作用,依托企业、社会组织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7.2 物资与资金保障
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区政府保障抗震救灾工作所需经费。
各级各类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工程抢修抢险专业队、医疗救护队、现场地震应急工作队等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
7.3 基础设施保障
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完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确保至少一种以上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
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和应急广播电视体系,确保群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
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建立健全铁路、公路、水路等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7.4 指挥平台保障
区应急局要综合利用现有技术手段,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和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地震应急指挥平台,做到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平台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实现震时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快速反馈,保障抗震救灾中信息(含音视频)畅通、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7.5 避难场所保障
各街道办事处利用广场、公园、绿地、学校、体育场馆、人防工程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等设备设施,并储备必要的物资。
学校、医院、养老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置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维护好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确保正常使用。
7.6 宣传、培训与演练
区委宣传部、区教育局、团区委等部门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把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教育、地震等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
区政府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本区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制订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机关、学校、医疗卫生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社区居(村)委会等基层组织,要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8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8.1 有感地震应急
当我区发生3.0-3.4级有感地震,区政府视情派出工作组深入现场,调查了解情况,指导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村)委会做好应对工作,并向市政府、市地震局报告震情、社情。根据市地震局的震后趋势判定意见,及时向社会发布地震信息,宣传地震知识,做好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的准备,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安全保卫和交通疏导,维护社会稳定。
我区发生3.0级以下有感地震,区应急局视情派出工作组,协助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村)委会做好应对工作,并向区政府、市地震局报告震情、社情。根据市地震局的震后趋势判定意见,及时向社会发布地震信息,宣传地震知识,做好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的准备,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安全保卫和交通疏导,维护社会稳定。
8.2 地震谣传事件应急
当我区出现地震谣传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区委宣传部协助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村)委会采取有效措施,澄清事实,平息谣传。对制造、传播地震谣言者,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8.3 区外地震事件应急
当我区周边区域发生地震灾害时,根据震情、灾情和对我区的社会影响程度等因素,由区政府决定是否启动本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9 附则
9.1 奖励与责任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应急局负责管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制定与本预案相衔接、配套的部门地震应急预案,报区应急局备案。预案编制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编写应急预案操作手册。
9.3 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9.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应急局负责解释。
9.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 镜湖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2 镜湖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附件1
镜湖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1.区委宣传部:指导和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加强舆情分析,正确引导社会舆情。承担宣传报道组牵头工作。
2.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工作。承担综合组、抢险救援组牵头工作。
3.区发改委:指导防震减灾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组织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并指导实施。承担基础设施保障和恢复组牵头工作。
4.区教育局:指导灾区学校做好灾情信息的收集、上报;组织力量配合救援队伍在学校开展救援,视情组织转移和安置灾区师生,指导灾区学校尽快恢复教学秩序,配合区住交局对校舍进行安全鉴定和加固;把防震减灾知识纳入学校教学内容,指导学校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疏散演练。
5.区经信局:协调供电企业尽快恢复被破坏的电力线路和设施;参与组织企业有关救灾物资调配、生产恢复;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障通信网络的畅通。
6.镜湖公安分局:组织力量参与抢险救援,指导灾区开展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实行交通管制措施。承担社会治安组牵头工作。
7.区民政局:协调调配救灾物资,保障灾民基本生活;组织救灾捐赠活动,接受、管理和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指导灾区做好灾民的安置和遇难人员的善后、遇难者家属抚慰工作;争取省财政资金支持,接受上级民政部门下拨的紧急援助款物;会同有关部门评估地震灾害损失,统计、上报灾情。承担群众生活保障组、灾害损失评估组、救灾捐赠与涉外涉港澳台事务组牵头工作。
8.区司法局: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配合做好灾区监狱、戒毒场所的应急响应和抗震救灾工作。
9.区财政局:争取上级财政部门资金支持,接收分配外市支援经费;落实并下拨专项应急资金;参与指导地震应急物资储备、群众生活物资调拨、灾区恢复重建等工作。
10.镜湖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组织开展灾情应急测绘、地质灾害信息收集、上报;指导次生地震地质灾害的处置;指导灾区对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隐患排查与评估,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进行监测预警;参与组织灾后重建规划、灾后重建工作。
11.区生态环境分局:组织对灾区环境监测,以及地震灾害引起的污染源泄漏等次生灾害的监测和防控;组织收集灾区环境污染灾情信息并上报。
12.区住交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灾区建(构)筑物抗震性能进行隐患排查;组织指导灾区各类建(构)筑物的抗震加固和修复工作,指导灾区恢复重建;指导协调对城市的基础设施等进行抢险,尽快恢复基础设施功能。承担建筑物安全鉴定组牵头工作。组织收集灾区公路、桥梁、隧道灾情信息并迅速上报、续报;组织对被毁坏的公路、桥梁和有关设施的抢险抢修;协调运力,保障地震物资运输和灾民的应急运输。协同镜湖公安分局,指导相关部门实施交通管制措施;指导道路抢修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承担交通运输保障组牵头工作。
13.区农业农村水务局:制定并组织实施灾后动物防疫方案,指导开展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指导群众开展农业生产自救,参与灾害调查评估,对农业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指导收集并上报灾区水利工程灾情信息;监督指导水利工程安全管理,组织力量对灾区水利工程和相关险情进行排查、评估、应急抢险及灾后恢复重建。
14.区商务局:协调灾区采购生活必需品;组织对商贸企业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受灾商贸企业进行生产自救,恢复灾区的市场秩序;组织粮源,保障灾区粮油食品供应。
15.区卫健委:组织紧急医学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抢救伤员;指导收集灾区医疗机构灾情信息并上报;指导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有效防控;指导灾区群众预防食物中毒;指导灾区卫生部门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心理卫生帮助;指导紧急医学救援队伍建设。承担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牵头工作。
16.区审计局:负责对各部门、各街道地震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17.区医疗保障局:按规定做好医疗保障、医疗救助及相关协调工作;根据相关部门提出的救助药品需求协调做好相关药品储备、配送工作。
18.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开展灾区食品安全的监管。负责监督管理受灾地区药品质量安全。
19.区应急局:协调督查灾区次生灾害引发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对直管行业派出应急救援队伍。对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协调督查有关单位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保障关键设施的安全。承担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牵头工作。
20.区文旅体局:掌握灾区游客受灾情况,指导做好灾区游客临时安置等工作,协同处理相关涉外涉港澳台游客事务。
21.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承担防范化解地震重大安全风险,应对处置地震灾害事故,保护人民财产和生命安全。
22.团区委:参与地震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支持和引导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开展地震宣传,参与抗震救灾。
附件2
芜湖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1.综合组:由区政府办公室牵头,区应急局、区民政局为成员单位。主要职责:汇总上报震情灾情社情等信息,提出应急处置措施和建议;贯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以及各街道办事处指挥部做好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并督促落实;承办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文电、会务及简报编辑、资料整理归档等工作;办理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等。
2.抢险救援组:由区政府办公室牵头,镜湖公安分局、镜湖消防救援大队、区应急局为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协调市紧急救援队伍开展紧急救援工作,组织力量赶赴灾区搜救被困群众,调运抢险救灾装备;视情实施交通管制等特别措施;组织清理灾区现场。
3.地震监测与震害调查组:由区应急局牵头,镜湖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住交局为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加强地震监测,研判趋势,指导余震防范;协助开展地震烈度评定、发震构造、工程结构震害、社会影响等调查工作。
4.群众生活保障组:由区民政局牵头,区发改委、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区住交局、区农水局、区商务局、团区委为成员单位。主要职责:组织调集救灾物资,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指导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做好救灾款物的发放与监管。
5.医疗救治与卫生防疫组:由区卫健委牵头,区农水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医疗保障局为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协调紧急医疗救援队伍赶赴现场抢救伤员,加强医疗物资的调度,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开展灾后心理援助,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加强灾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6.基础设施保障和恢复组:由区发改委牵头,区经信局、区教育局、区财政局、镜湖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住交局、区农水局、区商务局为成员单位。主要职责:组织、协调、指导抢修因灾受损的基础设施,组织核实受灾的工矿商贸和农业损毁情况,制订恢复生产方案并组织实施。
7.通信保障组:由区经信局牵头,区政府办、电信芜湖分公司、移动芜湖分公司、联通芜湖分公司为成员单位。主要职责:组织各通信运营企业迅速修复被损毁的通信设施;必要时启用应急通信系统,架设临时专用线路,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畅通。
8.建筑物安全鉴定组:由区住交局牵头,区教育局、区民政局为成员单位。主要职责:组织对灾区建筑物的抗震性能进行排查,指导灾区各类建筑物的抗震加固和修复等工作。
9.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由区应急局牵头,区经信局、镜湖公安分局、镜湖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交局、区农水局、区消防救援大队为成员单位。主要职责:指导灾区做好各种安全隐患排查;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气象、地质和环境监测;做好次生灾害源、地质灾害隐患点、危化物品等各种安全隐患的防控工作。
10.灾害损失评估组:由区住交局和区应急局牵头,区教育局、区经信局、区财政局、镜湖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农水局、等参加。主要职责:组织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等,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11.社会治安组:由镜湖公安分局牵头,区司法局为成员单位。主要职责:指导灾区加强治安、交通管理和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和生产、生活秩序。
12.救灾捐赠与涉外涉港澳台事务组:救灾捐赠事务由区民政局牵头,涉外涉港澳台事务由区统战部牵头,区商务局、区卫健委、区市场监管局、区文旅体局为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区民政局指导国内外救灾款物的接受和管理;区统战部妥善处理地震中的涉外和涉港澳台事务,及时通报相关情况。
13.宣传报道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民政局、区应急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抗震救灾信息发布;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加强舆情分析,正确引导舆论。
14.交通运输保障组:由区住交局牵头,镜湖公安分局、区发改委等参加。主要职责:负责交通运力的调度与落实,保障地震救援人员、物资和灾民的应急运输。
镜人社〔2022〕6号
关于印发镜湖区2022年“春风行动”招聘会
活动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镜湖区2022年“春风行动”主题专场招聘活动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2年1月14日
镜湖区2022年“春风行动”招聘会
活动方案
一、活动目的
1、深入推进“宜业芜湖”建设,落实“创业芜优”相关政策,进一步做实做细就业创业服务,解决镜湖区规模企业、招商引资项目的用工需求,全面践行“六稳六保”政策,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提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
2、帮助各类就业困难人群、返乡农民工、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退捕渔民、城镇失业人员等实现求职愿望,充分开发工作岗位,全面稳定就业;
3、积极响应国家鼓励返乡人员就近就业的号召,更好地服务于芜湖本地求职需求和本地企业用工需求,全面抓住芜湖外出务工、经商人员春节期间回家团聚的有利时机,留住本土人力资源为家乡经济社会发展做贡献。
二、活动概况
1、活动形式:线下、线上招聘会;
2、活动时间:2022年1月到3月;
3、参会企业:镜湖区重点企业、招商引资企业(安徽檬豆、奇诺科技、安徽泰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德诚软件、安徽自流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
三、活动安排
线上线下共组织25场,具体安排详见附件(附后)。
四、活动宣传推广
1、区人社局负责利用安徽芜湖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网络渠道进行线上宣传推广,包含:微信公众平台、抖音、全领e站大学生就创业平台、微博等。
2、区人社局负责指导各街道(社区)组织开展好“春风行动”招聘会,并在芜湖人才网登载我区“春风行动”岗位招聘需求信息。
3、区商务局负责向区境内商贸企业做好线上线下招聘会宣传和推广。
4、区经信局负责向区境内有用工需求的企业做好线上线下招聘会宣传和推广。
五、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协调推进。各相关部门、街道要加强对春风行动系列活动的组织领导,充分认识举办活动的重要意义,提高认识,宣传到位,明确责任分工。
2、注重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要提前做好活动预告,活动期间及时跟踪报道,运用新闻媒体、微博微信等渠道,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及时报道春风行动主题招聘活动及成效。
3、做好风险防控,强化安全保障。要加大用工信息和岗位信息审核力度,确保用人单位资质和招聘信息真实有效,防止招聘环节不规范,杜绝求职人员信息泄露。严格遵守疫情防控要求,灵活调整专项活动线上线下开展形式,确保活动顺利举行,取得实效。
2022年1月全区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1月统计报表免报,故无数据。
镜湖区1月政务动态
※ 2022年1月2日上午,镜湖区委书记郝代伟,区政府副区长方婷检查辖区安全生产工作。区委办、区应急管理局、区卫健委、区住交局、区文旅体局、区商务局、区市监局、镜湖消防大队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检查。郝代伟在检查中强调,建筑工地、加油站、文旅景点和商业综合体都是节假日期间人流聚集的场所,一定要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进出入场所要出示健康码,佩戴口罩,做好空间内的消毒,要提高场内工作人员的消防意识,定期做好安全知识培训演练工作,确保节假日期间各项工作有序平稳。
※ 1月5日,区委书记郝代伟赴区境内产业园区调研并宣讲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区领导韩永强,区委办、区发改委、区投促中心、区经信局、区财政局等部门及相关属地街道参加。调研中,郝代伟走到哪里,就带头把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宣讲到哪里。他指出,全区上下要把学习宣传贯彻全会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大政治任务,全面推动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落地生根,凝聚起加快建设"四区一中心"的磅礴力量,奋力谱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镜湖篇章。
※ 2022年元月7日,镜湖区召开走好新时代群众路线工作推进会议。区委书记郝代伟,区委副书记、区长鲁先贵,区人大常委会主任靳立刚,区政协主席刘见君,区四大班子负责同志及各街道各单位负责同志参加。会议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群众工作的重要论述,部分参会单位交流发言。区委副书记王莉总结部署了有关群众工作。
※ 为进一步加强镜湖区住建、交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切实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1月10日下午,镜湖区组织召开了建设施工、城镇燃气、综合交通运输三个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专题委员会会议。区城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商务局、镜湖公安分局、镜湖交警大队、消防救援大队和各街道办事处等成员单位相关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区政府副区长夏彬出席会议并讲话。
※ 1月13日,镜湖区副区长方婷带领由区民政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卫健委及属地街道负责同志组成的联合检查小组,对辖区养老机构安全生产和疫情防控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 1月14日,区委书记郝代伟,区委副书记王莉等一行赴涉农街道和区农水局调研并召开座谈。区农水局班子成员和涉农街道相关负责同志参加。会上,区农水局介绍了机构编制和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并重点汇报了全区乡村振兴工作开展情况、存在问题及下步工作设想。涉农街道也结合自身实际,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区领导结合区农水局和涉农街道的汇报对相关工作进行研究部署。
※ 全区党史学习教育总结会议1月18日召开。区委书记、区委党史学习教育领导小组组长郝代伟出席会议并讲话。市委党史学习教育第三巡回指导组组长孙基旺到会指导。区人大常委会主任靳立刚,区政协主席刘见君,区委副书记王莉等出席。
※ 1月18日,区委经济工作会议召开,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市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总结2021年全区经济工作,分析当前经济形势,部署2022年经济工作。区委书记郝代伟,区委副书记、区长鲁先贵,区人大常委会主任靳立刚,区政协主席刘见君及区四大班子领导参加会议。会议解读了《区直单位招商引资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载体单位服务企业工作考核办法》以及《"项目建设攻坚年"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相关部门和各街道围绕重点工作作发言。
※ 1月19日,区委副书记、区长鲁先贵,区领导许伟、夏彬带领区政府办、区文旅体局、区市监局、区城管局、区商务局、区住建交通局和镜湖交警大队等相关部门及东南大学专家一行组成调研组,赴芜湖古城调研。
※ 1月19日,区政府许伟副区长带领区市场监管局对区境内特种设备高风险使用单位和大型酒店开展安全检查。
※ 2022年1月21日上午,镜湖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召开,区委书记郝代伟主持会议,区领导王莉、张正飞、翟翀出席会议,方村街道班子成员、村及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
※ 为有效遏制镜湖区遭遇长时间污染天气过程,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1月22日,镜湖区政府召开2022年第一季度大气污染防治调度会,区政府副区长翟翀、大气办各成员单位、各街道分管负责同志、大气污染防治专家参加会议。
※ 1月25日,区委书记郝代伟,区领导韩永强、方婷带领区委办、区应急管理局、区卫健委、区住交局、区商务局、区市监局和镜湖消防大队等相关部门组成检查组,开展节前安全生产暨疫情防控工作检查。
※ 1月26日,镜湖区召开防范应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工作会议。区委书记郝代伟,区委副书记、区长鲁先贵,区人大常委会主任靳立刚,区政协主席刘见君及区四大班子全体同志参加会议。会议安排部署了全区防范应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工作,明确了各街道、部门职责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