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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