镜湖区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制度
为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真实可靠、形式合适,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中心和部门在开展政府信息公开时,对公开的内容和形式必须通过审核后,方可进行公开。
二、各中心和部门应当确定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工作。
三、政府信息公开应重点审核公开的内容和形式。
四、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审核,主要包括公开内容的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简洁性和通俗性审核,确保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合法,便于群众了解掌握。
五、政府信息公开形式的审核,主要是对公开内容与公开形式的一致性、公开形式的合理性和公开形式的连续性,以保证公开内容在更加广泛的范围方便群众查询。
六、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