镜湖区政府信息公开时限制度

发布时间:2021-11-03 11:08信息来源: 镜湖区人民政府阅读次数:编辑:唐荟 字体:【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式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二、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区政府及其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
四、其他各类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政府机关应当在制作、获得或拥有该政府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五、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政府机关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六、依照本规定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政府机关应当在申请人办妥申请手续后当场提供;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申请人办妥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
七、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政府机关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八、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
九、期限的中止和恢复,政府机关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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