镜湖区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分析制度

发布时间:2023-11-16 11:06信息来源: 镜湖区人民政府阅读次数:编辑:唐荟 字体:【  

  为了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准确、及时、全面地掌握政府信息公开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区范围内有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二条 各区直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为填报单位。
  第三条 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计制度实施的组织、协调、数据统计汇总。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负责本单位统计制度的组织实施和数据统计、报送工作。区直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单位的数据统计和报送工作。
  第四条 统计报表的填报要求
  (一)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工作,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统计报表的纸质材料经单位分管领导签字加盖单位公章,连同电子文档一并报送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1月10日前上报上一年度总报表。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报送时间顺延。并并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二)除有特别指明外,报表中所有数据均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两位小数。如果没有数据,则留空格,不需要填写。
  第五条 统计报表的填报说明
  (一)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二)用于政府信息公开报表的政府信息按条计算。
  (三)一条信息以多种形式公开的,不重复计算,例如以网站、报纸、电视、广播、公开栏和信息查阅点等多种形式公布的,只记为一条信息。
  (四)一条信息同时以政府网站、报纸、电视、广播、公开栏和信息查阅点等多种形式公布的,只记为“政府网站公开数”一条信息。
  (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发布机构为统计主体,联合发布的信息以牵头发布机构为统计主体。非统计主体发布的信息不记入该机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但可记入服务类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由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