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镜湖区质量提升奖励扶持若干规定》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1-07-23 11:01信息来源: 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阅读次数:编辑:赵靖 字体:【  

2021年7月16日镜湖区人民政府正式发布了《镜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镜湖区质量提升奖励扶持若干规定>的通知》(镜政〔2021〕35号,以下简称《规定》),现解读如下:

一、决策背景和依据

质量发展是兴国之道、强国之策。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质量提升作了大量重要论述,系统、科学阐述了为什么要开展质量提升、如何开展质量提升、质量提升行动要达到什么目标等重要问题。

在此背景下,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推进质量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快建设质量强市的实施意见》精神,按照区委区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快建设质量强区实施方案》(镜发〔2019〕38号)文件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此《规定》。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一)贯彻落实中央对质量提升提出明确要求的需要。党的十九大报告深刻分析我国经济发展规律,指出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强调坚持质量第一、推动质量变革、增强质量优势、建设质量强国。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把提高供给质量作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主攻方向,把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作为提升供给体系的中心任务;下最大气力抓全面提高质量,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提高质量标准,加强全面质量管理。为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着手起草了关于质量提升奖励扶持的相关政策措施。

(二)推进我区加快建设质量强区的战略要求。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快建设质量强区的战略要求,《规定》对质量品牌、标准化、检验检测、知识产权、缺陷召回的奖励政策申报要求、实施对象、实施流程等进行了详细规定。进一步完善质量工作体制机制,推动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质量强区,全面提升质量品牌、标准化、检验检测、管理体系认证以及知识产权等方面工作。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一)2020年12月,依据市市场监管局统一部署安排,区市场监管局去繁昌区观摩学习创建质量强区先进做法,并积极学习其创建质量强区的先进经验。

(二)2020年12月,我局牵头起草了《镜湖区质量提升奖励扶持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三)2020年12月,我局以发送征求意见函的形式征求了相关部门的意见。

(四)2021年1月,通过芜湖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2021年2月19日,通过芜湖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公开了《镜湖区质量提升奖励扶持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采纳情况。

(五)2021年3月4日,区司法局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并出具了审查意见。2021年4月9日,通过公平竞争审查。

(六)2021年5月27日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第65次会议研究,修改完善后形成定稿。

四、工作目标

进一步完善质量工作体制机制,大幅提升质量供给水平,进一步增强质量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度,推动质量强区建设取得明显成效。

五、主要内容

《规定》对质量品牌、标准化、检验检测、知识产权、缺陷召回的相关奖励政策做出了规定。全文共6章14条。主要有以下五方面的内容:

(一)质量品牌对新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对评定为安徽省制造业高端品牌企业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曾获得安徽名牌的追加奖励10万元。

(二)标准化对主导研制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含计量技术法规、团体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20万元、50万元、30万元、5万元,对参与研制(排名前三位)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通过验收的,对项目主要承担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

(三)检验检测对新认定的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或国家计量认证(CMA)的检验检测中心(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检验检测中心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计量认证(CMA)检验检测中心(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知识产权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奖励100万元。被授予国外发明专利的,每件发明专利经一国授权给予奖励2万元,最多不超过5个国家;被授予中国发明专利的,每件给予资助1万元。发明专利自授权当年起6年内给予实际缴纳年费80%补助,每年兑现一次。对代理发明专利当年获得授权的专利代理机构,给予每件奖励1000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对获得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

(五)缺陷召回鼓励消费品生产企业主动履行召回义务,对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下主动实行召回、并在省级以上召回网站发布公告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定货值金额后,按照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含1万元)10%的比例进行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10万元。

六、创新举措

此次出台的《规定》可用“全”和“新”二字概括。全”是指该《规定》对质量品牌、标准化、检验检测、知识产权、缺陷召回等各方面的相关奖励政策做出了规定。鼓励企业积极创新,对推动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质量强区,具有重要作用。“新”是指在新理念的指导下,参考各地最新的政策文件,制定了《规定》,首次设定了缺陷产品召回奖励扶持政策。

七、保障措施

一是要加强统筹协调。发挥镜湖区质量发展委员会的作用,切实发挥出镜湖区质量提升发展基金的作用。

二是严格申报程序。申请对象按照要求提供有关申报资料,按时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区财政局进行审核认定。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奖励或补贴意见,并对外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区政府批准兑现。当年不申请的视为自愿放弃,逾期不再受理。

八、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监科

解读人:赵靖

政策咨询电话:0553-2861226

 电子邮箱:254541183@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