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012381/201605-01454 信息分类: 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镜湖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6-05-24
文  号: 镜政办〔2016〕39号 性: 失效
发布日期: 2016-05-26 关键词:
政策咨询机关: 区重点处 > 秘书科 政策咨询电话: 0553-2672029
名  称: 镜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镜湖区保障性住房租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镜湖区人民政府

 镜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镜湖区保障性住房租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镜政办〔201639

 

各公共服务中心、方村街道办事处,区各相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镜湖区保障性住房租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镜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524    

(此件公开发布)


镜湖区保障性住房租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住房保障管理,规范保障性住房租金收取工作,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芜湖市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芜市建〔2013115号)、《芜湖市市区保障性住房租金管理办法》(芜政办〔201412)、《关于进一步完善芜湖市市区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芜保组办〔201511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保障性住房租金管理,是指市区范围内由区政府投资、融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含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对外公开出租时的租金定价、收取和使用。

第三条 我区保障性住房租金管理遵循“统一定价,动态调整,租补分离,先收后补”的原则。

第四条 区宜居公司负责全区保障性住房租金的统一测算、收缴工作的统筹安排、单位承租公租房的租金收缴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全区租金补助资金的发放及保障性住房租金的专帐管理工作;各公共服务中心、方村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保障对象受理审核以及租金收缴工作。

第五条 全区保障性住房租金标准由区宜居公司负责统一测算,经区政府同意后,报市宜居投资(集团)公司,由市宜居投资(集团)公司提出拟办意见后,报市发改委(物价局)、住建委、财政局审核并公布。租金一般一个公历年度内保持不变。

第六条 全区保障性住房的租金测算应统筹考虑保障性住房所在区位市场租金水平、保障性住房小区配套环境设施及室内装修标准、保障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及居民消费物价指数。

第七条 符合租金补助条件的保障性住房承租对象,可定期持租赁合同、租金缴付凭证、身份证、户口本及婚姻、收入、住房状况证明申请租金补助,经“三审两公示”程序审核后,审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全区租金收缴依据。

第八条 考虑到低收入(含低保)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我区保障性住房租金收取采取“先收后补”的方式,即对符合租金补助条件的承租家庭,收取租金时,同步完成租金补助工作。

第九条 保障性住房租金按公历年度分上下半年两次收缴,区宜居公司根据当年执行的租金标准提前一个月计算出承租家庭实际需交纳的租金,交承租家庭户籍地公共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各公共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需安排专人组织租金收缴及开具票据工作,并负责在三个月内将租金收缴到位,并交至宜居公司租金管理专户。单位承租的公租房租金由区宜居公司负责收取。

第十条 区宜居公司依据租金补助审核结果,将符合条件的承租家庭租金补助台账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将租金补助资金统一拨付至区宜居公司租金专户。宜居公司收到租金补助资金后,向承租家庭开具相应数额的租金票据。

第十一条 我区租金收缴严格按照发放通知、电话(或短信)提醒、书面催缴、发律师函、登报公示、司法诉讼的工作流程,并保留完整的回执、存根、图片、影像等过程性资料。

第十二条 承租合同的续签工作由各公共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及区宜居公司在每年上半年收缴租金时同步实施,合同承租期限为一年。

第十三条 区财政局于每年12月份,按每户30元标准将下一年度工作经费拨付至区宜居公司,由宜居公司在每年租金收缴工作启动前将工作经费预拨付至各中心、街道。

第十四条 区宜居公司负责于每年6月和12月将租金收缴情况书面报告区政府。未按时完成收缴任务的,欠收租金由各责任单位垫付,并经区政府同意后,直接从区财政局核算中心各中心(街道)及宜居公司账户划扣。

第十五条 我区保障性住房租金收缴逐步实行银行代收模式,有条件的承租户应与发放工资或低保金的银行机构签订租金代扣协议,并授权银行机构自动从租户存款中划转租金。

第十六条 我区保障性住房逐步实行智能化管理,统一安装智能卡门锁。逾期一个月未交租金的,暂停承租家庭门卡使用功能;逾期六个月未交租金的,各公共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协助宜居公司按程序对承租户进行清退处理。

第十七条 我区租金收缴实行月对账制度,各责任单位每月底就租金收缴情况与宜居公司进行账务核对,确保无未达账现象。

第十八条 我区租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宜居公司于每年12月将当年收取的租金统一交区财政局进行专账管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镜湖宜居投资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