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012381/201711-00600 信息分类: 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镜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7-11-07
文  号: 镜政办〔2017〕67号 性: 失效
发布日期: 2017-11-08 关键词:
政策咨询机关: 区政府办 > 公文科 政策咨询电话: 0553-3122290
名  称:  镜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镜湖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镜湖区人民政府

 镜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镜湖区政府

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镜政办〔201767

 

各公共服务中心、方村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镜湖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171026日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委员会第2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镜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17      

(此件公开发布)

 

 

       

 


镜湖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主要是指使用区本级财政资金(包括综合预算资金,各类专项建设资金)区政府统筹资金和融资等投资的项目。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是指由区政府批准指定的具体承担建设任务的责任单位以及区本级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安排的部分预算单位。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期内享有项目法人的权利和义务,承担与权利、义务相应的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招标结果等资料报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经发改委备案,并接受区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四条 区经发改委负责组织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和中长期规划及年度投资计划办理项目审批,负责组织专家对项目初步设计、投资概算的审查;

区财政局负责编制年度政府资金预算,依法管理和监督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对工程财务预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查和确认;

区建设投资公司负责政府重点建设项目的年度投资预算和建设资金的筹措;

区物品采购办负责组织、协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工作;

区审计局参与项目概算的审核,负责对工程结算和项目决算的审计;

国资、监察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全过程监督。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单位,在项目设计阶段,在不超过工程概算的前提下,应充分尊重项目使用等相关单位意见。在完成施工图设计后,使用单位不再参与工程的建设管理,由建设单位负责工程建设全过程工作。

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的代建项目,区政府相关对应的部门(使用单位)要主动对接,提出意见,确保项目设计满足将来使用需求。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应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提出初步设计方案。投资在2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区经发改委组织审批项目建议书和投资概算;投资在200万元上的项目初步设计方案由区经发改委组织审批。

第七条 区经发改委负责组织专家对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进行审查。项目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需提供以下资料:

1项目立项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2提供项目初步设计文本510套;

3根据审查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在召开初步设计审查会前5天,项目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向区经发改委提交初步设计文本510套,并做好会务准备工作。

审查工作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八条 区经发改委负责组织专家对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进行审查。项目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需提供以下资料:

1项目立项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2提供项目概算文本510套;

3项目工程量清单(包括数量、定额、单价、金额)

4征收费用估算清单;

5根据审查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在召开概算审查会前3天,项目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向区经发改委提交工程概算文本510套,并做好会务准备工作。

审查工作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九条 初步设计评审专家应从市发改委投资专家库抽取,同时邀请项目相关行业和职能单位派出相关业务人员参加,由区经发改委对专家评审意见审核后,形成审查意见。

投资概算评审专家应从市投资概算专家库抽取,投资概算评审专家库的专家不得同时兼任招标投标专家评审库中的专家,项目评审前根据项目性质、投资额大小等情况,从市专家库中抽取35名专家进行评审,由区经发改委对专家评审意见审核后,形成审查意见。     

项目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要督促设计单位依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进行下一步的施工图设计。

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工程投资额在500万(含500万)以上的项目,采取一编一审的方式,从区或市清单和控制价编制单位库中抽取2个单位进行控制价编制和审查后按程序招标。

专家评审费用,由项目法人或投资方在召开评审会之前支付。评审费用列入项目建设预算,并在项目建设管理费中列支、计入工程成本。

第十条 每年度10月份前由各部门提出下一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经分管领导审批后,由区经发改委汇总,报区投资委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一经批准,一般不予变更。

第十一条 项目变更管理    

在计划执行过程中,因政策和不可抗拒原因等实际情况变化或需要变更项目投资总额的,参照项目变更管理条款执行;增加新开工项目投资计划的,需提交区投资委审定。

(一)本办法所称工程变更是指项目自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在实施阶段所发生的工程规模、技术标准、工作内容、工程数量、结构型式等进行的调整和修改。

(二)年度计划变更需或增加新开工项目投资计划的,需提交区投资委审定。

(三)工程变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设计文件或工程量清单中错漏缺项引起的调整;

2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引起的现场签证及变更;

3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施工方案的变更;

4重要材料与设备的改变;

5其他需要工程变更的。

(四)工程变更按照变更造价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工程变更。变更造价以项目建设单位书面提出的工程变更工程量清单和计价表数据为准。

1分部分项变更造价在10万元以下且未超过中标价5%(含)的为一般工程变更;

2分部分项变更造价在1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且未超过中标价5%(含)的为较大工程变更;

3分部分项变更造价在50万元(含)以上或工程变更金额超中标价5%以上的为重大工程变更。

(五)在计划执行过程中,因政策和不可抗拒原因等实际情况变化或需要变更项目投资总额的,参照前款。

(六)申报程序

1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完成变更的施工图设计,并会同施工及监理单位对工程变更的方案、内容、造价等进行初审。初审同意后,项目建设单位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注明变更理由。

2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

1)工程变更会审申请函。会审申请函须包含项目基本情况、变更原因、责任分析和对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建议等;

2)经建设、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签字盖章的工程变更申报表;经监理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审核同意的工程变更的工程量清单和计价表;

3)工程变更部位的工程地质勘察资料,工程变更部位的原施工图纸和变更后的设计方案、图纸、工程联系单或技术核定单等;

4)较大工程变更(含)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对变更方案的必要性和经济性进行论证并形成会议纪要,必要时应组织专家论证;

5)招投标文件,工程变更现场影像图片资料等;

6)其他必要的补充资料。

(七)会审程序

1除一般工程变更外,工程变更审查会由项目行政主管单位会同固定参加单位、其他参加审查单位进行会审,必要时邀请相关专家参加。

2根据项目建设实际需要,工程变更会审原则上采用例会制。

3工程变更会审主要就申请变更内容的必要性、合理性等进行审查。需要进行现场确认的,会审单位应当对现场进行踏勘。工程变更的量和价,以审计部门审计结果为准。定价原则按照项目招标文件、合同约定及区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八)审批程序

1会审牵头单位,应当在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参加会审单位的审查意见应在会审会后2个工作日内反馈牵头会审单位,审查意见须经单位负责同志签字盖章。会审单位半数以上(含)不同意的,变更不予认可。

2对于会审单位现场确认和会审通过的工程变更项目,需项目建设单位重新复核或另行补充资料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予以完善。变更资料齐全后,牵头审查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发变更会审纪要。

3工程变更实行分级管理。

一般工程变更: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审查,审查结果报项目行政主管单位备案。

较大工程变更:由项目行政主管单位组织相关单位会审,审查结果报区审计局备案。

重大工程变更:

1)变更造价在50-100万元之间且未超中标价5%,由项目行政主管单位组织固定参加审查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会审,审查结果报该项目分管区领导审定;

2)变更造价在100万元以上且未超中标价5%,或虽超中标价5%但变更造价未超过100万元的,由区经发改委组织项目行政主管单位、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和其他相关单位会审,审查结果经该项目分管区领导审查后,报区长审定;

3)变更造价在100万元以上且超过中标价5%,由区经发改委组织项目行政主管单位、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和其他相关单位会审,审查结果经该项目分管区领导审查后,提交区投资委审定。

4为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对各分部分项变更总额超过中标价5%的项目,所有工程变更(包括已审查的部分)均需提交区投资委审定。

第十二条 凡经批准变更和调整投资额的项目要进行公示,公示文件由文字说明和相关图纸、影像资料组成,公示文件内容要求真实、准确。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应专款专用,实行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项目建设资金实行直接支付制度。建设单位凭批准立项文件、年度财政资金安排计划、中标通知书、合同及工程施工进度报表、建设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拨款申请办理拨款手续。资金拨付遵循“按计划、按预算、按进度、按程序”的原则。凡使用区本级财政资金的项目,由区财政局办理拨款手续;使用区建设投资公司统筹和融资资金的项目,由区建设投资公司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四条 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必须进行审价。项目建设单位要在工程竣工交付后2个月内提供项目审价所必需的项目资料(所有项目审计资料需提供原件资料),由财政局在4个月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审价机构进行审价。4个月以上未报审价的要报分管领导申请延期,超过6个月未报审价的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拟委托的社会审价机构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委托部门必须通过合同约定中介审价机构在3个月内完成审价。  

第十五条 项目招标文件要注明,经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结算报告作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审核和竣工财务决算的终审结论,建设单位据此办理项目资金结算和资产交付手续。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办理资产登记,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在资产登记办理以后,再由建设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资产未登记的,不应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凡违反本办法的,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项目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撤职或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有关程序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设标准、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和土地用途的;

(三)未依法组织招标或政府采购的;

(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或者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六)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或完成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 政府相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的;

(二)没有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擅自批准开工建设的;

(三)违法拨付资金的;

(四)各职能部门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完结审批手续的;

(五)违反有关审批和监督管理其他规定的。

 第二十条 咨询评估、勘察、设计、清单编制、监理等中介机构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清单编制和工程鉴证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评估不实或者重大错误等情形的,造成项目建设内容或项目投资额发生较大变更的,收取的质量保证金不予退还,造成项目返工等其他损失的,相应扣减中介费用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追究中介组织的违约责任。有上述情形的中介机构,2年内禁止从事本区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服务。

项目建设内容或投资额变更与中介服务质量存在重要关联的,建设单位在向区投资委申报时,应明确中介机构名称,分析中介机构应否承担责任,并提出处理建议,提请区投资委一并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经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26日发布的《镜湖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