镜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的若干政策规定(试行)的通知
镜政办〔2019〕18号
方村街道办事处、荆山公共服务中心,区直各部门、区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的若干政策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镜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的若干政策规定(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的若干政策规定(试行)的通知》(芜政办〔2017〕25号)文件要求,促进现代农业产业化、规模化、集约化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加快发展都市型休闲观光农业,转变农业增长方式,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制定本规定。
一、资金安排和扶持范围
1.设立镜湖区都市型生态、休闲、观光农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区财政每年度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扶持都市型生态、休闲、观光农业发展,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2.在镜湖区内注册的区级以上(含区级,下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单位,不分所有制及隶属关系,均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二、扶持政策商服务
(一)鼓励发展农村新型经营主体
3.鼓励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成立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农产品加工经营企业,每个分别补助5000元、5000元和10000元,用于申请和办理相关手续费用;每年组织一次示范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评比,达到区级示范标准的(标准另行制定),每个示范家庭农场奖励1万元,每个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奖励2万元。
4.对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新获得国家、省、市级示范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区级奖补3万元、2万元、1万元,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扩大再生产。
5.新获得国家、省、市、区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区级奖补30万元、6万元、3万元、1万元,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扩大再生产。
6.新获得省、市级农业产业化示范联合体的,区级分别补助10万元、5万元,主要用于联合体品牌创建、技术培训等,并优先申报省、市农业产业化补助项目。
7.参与区统一组织、参加省级及以上的各类农(林)副产品博览会、交易会,给予每个设立专柜、既展又销的经营主体(企业)补助0.5万元;参与市级农展的每家补助0.2万元。
(二)鼓励发展新型经营业态
8.对进入农产品质量追溯平台开展质量追溯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0.5万元补助。
(三)鼓励发展绿色产业
9.在符合实施农业用地政策的前提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当年新建日光大棚、钢架二代大棚(双层钢构),连片规模达5亩及以上的,每亩补助6000元;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棚设施面积在20亩及以上、常年种植蔬菜的,从第二年开始,每年每亩给予补助100元。
10.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建钢架连栋温室大棚。新建用于果蔬花卉种植(含食用菌、水果、花卉等),面积在1200-3000平方米的,大棚生产必备的配套设施齐全,每平方米补助20元,3000平方米以上的,每平方米补助30元;新建智能玻璃温室种植或展示果蔬品种,面积在1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每平方米补助100元。
11.实施稻渔综合种养“双千”工程。鼓励发展稻虾、稻蟹、稻鳖等稻渔综合种养模式,对稻田连片规模100-200亩的,每亩补助设施改造费用200元,200亩以上(含200亩)除市级奖补外区级另行奖补其每亩补助设施改造费用100元,养殖面积不少于8%、不多于12%,按每亩300元补助改造费用。
(四)推进农产品品牌建设
12.对新获得中国名牌农产品、全国名特优农产品、安徽名牌农产品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区级奖补10万元、5万元、3万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当年通过无公害农产品认证,首个产品补助0.5万元,每增加一个产品增补0.3万元;当年通过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首个产品补助1.5万元,每增加一个产品增补0.5万元;新获得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每个产品奖补5万元;认证产品续展、换证的,减半补助。单个经营主体补助总额不超过6万元。大力发展“一村一品”,获得国家级、省级“一村一品”专业示范村的,分别一次性奖励村集体经济组织20万元、10万元。
(五)提高农产品质量管理水平
13.开展农资经营标准化示范创建,对新获得区级农资标准化示范店的(标准另行制定),每个奖补0.5万元。
(六)支持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
14.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创建农事体验、采摘、垂钓、休闲观光等各类休闲农业示范园,创建区级休闲示范园(标准另行制定)的优先安排小型水利配套项目和设施农业用地指标,并给予3万元奖补;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基地)称号的,区级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用于示范点(基地)基础设施投入和品牌推广。
15.利用流转及闲置土地按照城市生态绿地标准建设的,参照城市生态绿地标准给予补助。
三、扶持资金的管理及申报
16.区财政局负责扶持资金的管理,专款专用。
17.涉农街道(中心)负责扶持项目初审,通过后,将组织不少于7天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汇总上报。
18.区发展改革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农业农村水务局抽调专人成立扶持项目审核小组,对申报项目逐一审核,形成集体研究审核意见。
19.区农业农村水务局负责对所有审核后的项目进行汇总,并在区级网站进行公示,设立举报电话。公示期满后,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20.区财政负责拨付扶持资金。通过正规程序发放,对村委会的奖励和补助,由区财政局拨付到街道(中心),再由街道(中心)拨付到村。
四、其他规定
21.本规定由区农业农村水务局负责解释。扶持政策需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的,由区农业农村水务局会同区财政局另行制定。
22.本规定从自印发起开始执行。《镜湖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农业发展扶持意见》(镜政办〔2013〕5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