镜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镜湖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9-25 09:21信息来源: 镜湖区人民政府阅读次数: 字体:【  

 

各公共服务中心、方村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镜湖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已经201896日区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20189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镜湖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

 

一、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区政府常务会议议事程序,提高会议效率,完善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芜湖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芜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和《镜湖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区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是区政府重要议事决策制度。区政府常务会议贯彻区委决策部署,研究决定政府工作重大问题,按照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研究决定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符合本区实际。按照充分准备、有序组织、保证质量的原则,力求做到规范、务实、高效。

 

二、会议组成

 

第四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组成,由区长或区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区经发改委、区财政局主要负责人固定列席会议,邀请区监察委负责人固定列席会议。议题主办部门和议题涉及的中心(街道)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根据议题需要列席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各人民团体等有关方面负责人,以及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顾问或市民代表列席会议。

第五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能举行。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由区长决定临时召开。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承办。

 

三、议事决策范围

 

第六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的议事决策范围包括: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重要会议、有关文件精神,研究部署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报请市政府审批或者区委研究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和专项工作的报告;向区政协常委会通报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财政年度预决算等重要报告;

(五)讨论决定以区政府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重要政策措施;

(六)讨论决定年初预算重大专项资金细化分配、预算追加、预算调整相关事项;

(七)讨论决定年度城市建设计划及其重大调整、重大改革方案、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组、破产、设立等;

(八)讨论决定各中心(街道)、区政府各部门向区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

(九)讨论决定区政府对各中心(街道)、区政府各部门及专项工作的考核事项;

(十)讨论决定区政府有关表彰奖励事项,以区政府名义对外签约事项以及重大活动等事项;

(十一)讨论决定或通报区政府工作中的其他重要问题和重大事项。

第七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不审议以下事项:

(一)依法、依职权应当由中心(街道)和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决定的事项;

(二)依照职责分工属分管副区长职权范围内可以自行决定处理的事项,或区长、分管副区长可以直接审批的事项;

(三)根据现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或财政奖补政策据实审核、分配、拨付财政预算资金的相关事项;

(四)已明确授权由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决定的事项;

(五)意见分歧较大、未经充分协调和论证的事项;

(六)未经区长同意而临时动议的事项;

(七)涉及人事安排及编制问题的相关事项;

(八)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做出的裁判、裁决,需依法执行的事项;

(九)其他不属于区政府常务会议议事决策范围的事项。

 

四、议题申报

 

第八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实行议题申报制度。凡拟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原则上必须按以下程序申报:

(一)申报。由主办部门根据领导要求或者工作需要,原则上在会议召开7个工作日前按要求填写《区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审签单》并附相关材料;

(二)征求意见和协调。由主办部门牵头以召开协调会或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征求相关中心(街道)和部门意见后,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呈报;需各中心(街道)和相关部门的书面反馈意见的,应由主要负责同志把关并签字盖章;议题协调会、审查会应由主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召集、其他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参加,会后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报告会议内容和协调事项。重大事项应经集体研究,书面反馈。

涉及规范性文件和法律问题的议题,必须经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审查报告。区政府领导、主办部门和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认为议题涉及问题需要协调的,主办部门要牵头对议题涉及问题进行充分协调;有较大意见分歧的,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请分管副区长协调,基本达成主导意见后,方可提交上会。

(三)分管副区长审定。由主办部门报分管副区长签字确认。

(四)筛选签发。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筛选、排出备选议题,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初审,报常务副区长审签后,由区长签发。

未按以上程序报批的,原则上不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第九条  拟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主办部门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制定方案、组织专家评审、广泛听取意见、主动协调会商和反复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形成,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成以下准备工作:

(一)涉及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以及专业性、政策性较强的重大决策事项,主办部门应当邀请相关领域专家或者委托专业咨询机构对决策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等进行论证,并形成书面论证报告。

(二)对可能涉及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风险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主办部门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并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取公众意见的重大决策事项,主办部门应当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等渠道征集群众建议,或者以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

(四)涉及重要公共事业价格制定、调整,必须经区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应当征求相关中心(街道)和区直部门意见。

(六)主办部门应当依据公众建议、专家论证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相关中心(街道)和区直部门意见完善重大决策方案,并在起草议题说明时对意见等情况作出说明。未予采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

(七)需向上级行政机关请示的重要议题,应当提前向上级行政机关汇报衔接,上级行政机关有明确意见后方可提交。

第十条  拟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主办部门应当向区政府办公室报送有关材料。主要包括:

(一)提请讨论的正式文本;

(二)议题有关情况的起草说明和解读方案,主要包括:提请讨论事项的必要性和该事项的形成经过;主要法律、政策依据和合理性、可行性;拟出台政策、措施的政策解读提纲、形式、途径、时间以及可能产生影响的分析评估;征求意见情况;风险评估情况、专家论证情况等;

(三)议题有关附件,主要有:法律审查意见和专家论证报告,征求相关中心(街道)和部门意见及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意见情况的说明,相关法律和政策依据,其他对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的资料。

区政府办公室根据议题类型及事项具体情况,对议题材料进行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通知主办部门补充材料或者退回重新修改。

第十一条  未及时申报的议题一般不提交当次常务会议讨论。如确需临时增加议题,由分管副区长提出,报请区长确定。

五、会议组织

 

第十二条  除特殊情况外,区政府常务会议的具体召开时间和议题一般在会议召开前1个工作日以《区政府常务会议通知单》的形式通知与会对象。

第十三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确定后,主办部门应当于会前7个工作日将有关材料送区政府办公室(305室)。区政府办公室应当于会前1个工作日将有关材料送区长、副区长。

第十四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相关议题时,由主办部门作主要汇报,其他相关列席部门和单位作补充汇报,涉及规范性文件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汇报审查意见,分管副区长表明主要决策建议。汇报人发言应当紧扣议题言简意赅,简明扼要,不得随意增加与议题无关的内容。相关列席单位如在征求意见中已反馈且没有新的意见,会上只作表态发言;如有新的补充意见,发言不超过3分钟;涉及文字修改的意见,会后可以书面形式提交议题主办单位。

第十五条  分管副区长或者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参加区政府常务会议,其议题一般不列入当次常务会议讨论。分管副区长因特殊原因无法到会,议题又有时限要求须在规定时间作出决定的,经区长同意可委托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以其他方式提出明确意见。

第十六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尤其是重大决策性事项,出席人员与列席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由区长集中讨论意见、形成决策。对程序性议题,原则上在听取主办部门主汇报、分管副区长补充意见后,其他出席和列席人员如果没有不同意见,即可由区长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记录,记录必须完整、严谨、准确、规范。

第十八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区政府办公室起草,一般在会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会议纪要经办公室分管副主任、主任,由常务副区长审定,区长签发。

第十九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有关材料,包括议题审签单、议题通知单、会议出席情况、会议签到、议题材料、录音整理、文字记录、纪要等材料装订成册,妥善存放,以备查阅。全年的区政府常务会议材料,应于第二年初整理送档案室立卷归档。

区政府常务会议存档材料他人不得擅自调阅。如需调阅,应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批准。

第二十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事项,适宜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政府公报等渠道予以公开和报道。新闻稿须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

 

六、会议纪律

 

第二十一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到会的,须向区长请假。对提交讨论的议题如有意见或者建议,可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列席人员,原则上应当为本部门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列席会议的,应当向常务副区长请假,经同意后可安排本部门分管负责人参加会议;未经同意,不得擅自更换与会人员。除议题主办部门负责人可带1名助手外,其他与会人员均不得带工作人员参会。

第二十三条  各中心(街道)和区直部门与会人员必须按通知时间提前15分钟在会场外指定地点候会。进入会场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关闭通讯工具的发声系统,保持良好的会场秩序。非因重大紧急事项,会外人员不得擅自进入会场联系工作或者请出与会人员。

第二十四条  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未经同意,不得泄露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注意保管文件材料,标有会后收回或者有密级的文件,应当在会后退还会务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以会议纪要为准,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坚决执行。

 

七、决定事项的执行、督查与反馈

 

第二十六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由相关中心(街道)和部门负责落实;区政府分管副区长要加大对责任中心(街道)和部门的跟踪督查力度,确保政令畅通。除会议有明确时限要求外,责任中心(街道)和部门一般应当在会后半个月内办理完毕,并向区政府督查室反馈办理落实情况;特殊情况需延期办理的,应当提前说明情况。

第二十七条  区政府督查室负责对会议决定事项进行分解交办和催办督办,并将有关落实情况报区长、副区长和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因工作性质等原因,落实周期较长的,相关中心(街道)和部门必须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并按月专报一次推进情况,直至工作全部落实。因客观原因不能落实或者不能按期落实的事项,责任中心(街道)和部门应当及时将原因上报区政府督查室。对推诿、拖延、敷衍以及长期不反馈办理情况和结果的,由区政府督查室进行通报批评、催办督办。问题严重、影响恶劣的,由区政府督查室及相关部门,按照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等依法依规进行追究处理。

 

八、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镜湖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区政府常务会议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镜政办〔201168号)同时废止。



镜政〔2018〕73号.doc镜政〔2018〕73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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