赭麓街道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办事指南
1. 办事事项: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2.办理条件:
一、持有镜湖区常住户口的城乡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市规定条件的,均有权申请获得城乡低保待遇。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户籍迁出的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三、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连续3年以上(含3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正在服役期间的义务兵;
(三)正在监狱内服刑、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宣告失踪人员;
(四)县级民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人员。
农村居民和拥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或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居民,申请农村低保;其他居民申请城镇低保。
四、城乡居民家庭或成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获得城乡低保待遇;已经享受的,应当停发低保金:
(一)外地来本地就读的在校学生;
(二)家庭拥有或长期使用各种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大型农机具的;
(三)家庭拥有2套(含2套)以上商品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
(四)非征收等原因在1年内调整住房或购买商品房、新建房以及对住宅进行高档装修的;
(五)申请低保待遇前1年内购买或正在使用单件价值超过低保标准10倍(含10倍)以上非生活必需品的;
(六)拥有高价值收藏品或持有大额有价证券等金融资产的;
(七)为子女教育支付出国留学费、高额择校费或支付高额体育、艺术等专业培训费的;
(八)无特殊情况,连续6个月家庭水、电、气、通讯费合计月均支出超过当地低保标准50%的;
(九)拥有当地户籍,但长期(6个月及以上)居住在外地,家庭收入和生活状况无法核实的,不配合或拒绝管理机关对其家庭收入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的;
(十)无正当理由,人为闲置承包土地、山林、渔场的;
(十一)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支取低保金的;
(十二)因赌博、吸毒、嫖娼等行为被行政处罚,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满1年的;
(十三)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有关部门、组织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相适应的工作或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的;或非用人单位原因,自行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拒绝续签劳动合同的;
(十四)享受低保待遇期间,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由镇(街道)、村(居)委会组织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相适应的公益性劳动达2次的;
(十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企业法人”,并正在从事经营活动,或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
(十六)通过离婚、赠与等形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或放弃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经济性利益的;
(十七)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十八)在监狱内服刑人员;
(十九)已纳入特困供养或孤儿保障范围的对象;
(二十)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不履行义务,致使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二十一)其他经县市区民政部门认定不能获得低保待遇的。
3.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基本金850元/月,分类施保A类255元/月、B类170元/月。
4.申请材料及办理流程
5.办理时间、地点:正常工作日时间 赭麓街道办事处
6.联系方式:0553-2960312
7.监督方式:0553-29601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