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审核事后监管细则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审核事后监管细则
三、事后监管
(一)监督检查。定期审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审核的证明材料和资料,形成档案审查机制。
(二)协同监管。街道办事处(公共服务中心)要加强与财政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督查、监察,共同做好监管工作。
(三)社会监管。街道办事处(公共服务中心)公布核实部门电话或者电子邮箱,接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的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后,应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
四、责任追究
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审核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较轻的,给予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或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或不应该受理而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2、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组织鉴定,违反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
3、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
4、办理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
5、有其他严重妨碍工作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