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山街道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25-02-13 09:14信息来源: 镜湖区张家山街道阅读次数:编辑:俞殷明子 字号:【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为做好本辖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工作确保监测与评估工作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是通过系统和持续地收集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的监测数据及相关信息并进行综合分析和及时通报的活动。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应本着代表性、客观性、准确性和及时性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范围包括对本辖区域性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的评估。

第五条 辖区卫生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日常管理工作按照上级部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方案组织实施负责采集样品及对监测结果进行分析及时向上级报告监测情况。

第六条 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方案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协助采样并及时完成监测方案规定的监测任务按时向有关部门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客观,确保政府下达的任务能及时认真完成。年底做好年度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总结上报。

第七条 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质量控制工作。

第八条 食品风险监测和评估所获得的数据、结果、结论等相关信息实行保密制度在批准公布前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引用或对外公布。

第九条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是指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所进行的科学评估包括危害识别、危害特征描述、暴露评估、风险特征描述等。它是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监督管理信息、科学数据及其他有关信息为基础遵循科学、透明和个案处理的原则进行。

第十条 当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在组织进行检验后认为属于区域性污染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或接受食品安全委员会要求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由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第十一条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委员会对风险评估的结果和报告负责并及时将结果、报告上报食品安全委员会。

第十二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工作具体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工作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