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核发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核发
目录清单名称:食品小作坊登记
目录清单子项名称:无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340131146000
服务对象:法人
实施编码:11340202003011960J4340131146000
办理形式:网上办理,移动端办理,窗口办理,自助端办理
办理深度:四级(全程网办)
网上办理形式: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到办事现场次数:0次
法定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否
办理地点:镜湖区教场路6号镜湖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监窗口+各市场监管所办证窗口
办理地点补充说明:无
办理时间:工作日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所属部门: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所属区划:镜湖区
实施主体:镜湖区市场监管局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行使层级:县级
办件类型:即办件
委托部门:无
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
行使内容:无
是否属于联办件:否
是否有联办机构:否
联办机构:无
是否有权限划分:否
划分标准:无
是否属于上报件:否
下沉办理:否
通办范围:无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否
阶段性办理:否
办理时间段:无
是否有特别程序:否
是否支持预约:否
预约渠道:无
是否有数量限制:否
数量限制说明:无
数量限制依据:无
是否进驻大厅:是
材料收取形式:无
结果名称:无
结果样本:无
结果领取方式:无
办理结果领取说明:无
监督投诉方式:055****68938
咨询方式:055****61227
审查标准:申请书填写清晰、完整,申请人签字、盖章; 生产加工场所平面图标注清晰; 拟生产的食品品 种填写准确。
年审年检:无
设立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十五号)第三十六条 实行 食品小作坊登记制度和小餐饮、食品摊贩备案制度。登记和备案不得收取费用。第三十八条 申请食品小作坊 登记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
(二)生产加工场所平面图及其使用证明;(三)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四)拟生产的食品品种 ;(五)生产加工场所的卫生与安全情况说明。
受理条件: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生产加工场所与有毒、有害场所和其他污染
源保持安全距离; (二)生产加工区与生活区有效分隔; (三)具有相应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防尘、 防蝇、防鼠、防虫等卫生防护设施; (四)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五)直接从事生 产加工的从业人员取得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必 要性 |
规格份 数 |
来源渠 道 |
材料依据 |
填报须知 |
申请书 |
必要 |
电子或 纸质( 电子件 1份或 原件1 份) |
申请人 自备 |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八 条 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 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 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提交下 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 生产加工场所平面图及其使用证明 ; (三)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 施清单; (四)拟生产的食品品 种; (五)生产加工场所的卫生 与安全情况说明。 |
1 |
办理流程:申请—审查—审批—办结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单位 |
办理人 |
办理岗位 |
岗位职责 |
受理 |
0.5个工作 日 |
镜湖区市场 监督管理局 |
朱文涛 |
受理 |
对申请人提出的食品生产许可申请 ,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 要取得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 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 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 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 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 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 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 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 日期。 (四)申请材料不齐 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 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 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 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 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 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 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 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
决定 |
0.25个工作 日 |
镜湖区市场 监督管理局 |
王东 |
决定岗 |
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 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 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 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
办结 |
0.25个工作 日 |
镜湖区市场 监督管理局 |
朱文涛 |
办结 |
根据决定意见,制作证书等相关文 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