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度芜湖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政策

发布时间:2023-04-03 17:15信息来源: 镜湖区张家山街道阅读次数:编辑:俞殷明子 字号:【  
2023年芜湖市市区(不含湾沚区、繁昌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未出台新政策标准,仍执行《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芜政办〔2022〕3号)文件。


芜湖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补偿补助奖励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有力推进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区(不含湾/区、繁昌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如下: 


一、补助和奖励 

(一)补助。 

对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可给予一定的征收补助。补助标准不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价值)的 10%。 

(二)奖励。 

1.住宅房屋。 

对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可给予一定的奖励。奖励标准不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价值)的15%。 

2.非住宅房屋。 

商业、办公用房对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可给予一 定的奖励。奖励标准不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 装修价值)的 15%。
生产、仓储用房对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可给予一定的奖励。奖励标准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不超过400 元/平方米。


二、临时安置费(住宅房)

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为:




(一)货币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支付 6 个月临时安置费

(二)产权调换

1.选择现房产权调换的,按上述标准支付 4 个月临时安置费。

2.选择期房产权调换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过渡期在 36 个月以内的,从搬迁之日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按上述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过渡期超过 36 个月的,从逾期之日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按上述标准的 200%支付临时安置费。

选择期房产权调换房屋征收部门已提供周转用房的,过渡期在 36 个月以内的,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费;过渡期超过 36 个月的,从逾期之日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按上述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
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另按上述标准支付 4 个月临时安置费。


三、停产停业损失费(非住宅房)

非住宅房停产停业损失费标准为:

商业、办公用房: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价值)的 7‰(元/月)

生产、仓储用房: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价值)的 12‰(元/月)

(一)货币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支付 4 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费。

(二)产权调换。

1.选择现房产权调换的或房屋征收部门已提供周转用房的,不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

2.选择期房产权调换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从搬迁之月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月按上述标准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


四、搬迁费

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为:15 元/平方米。被征收房屋中有重型机械设备的搬迁费,可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一)货币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支付一次搬迁费。

(二)产权调换。

1.选择现房产权调换的,按上述标准支付一次搬迁费

2.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按上述标准支付两次搬迁费


五、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

(一)附属设施补偿。











(四)架空层、地下室、阁楼补偿。

1.房屋权属证书未登记的架空层、地下室、半地下室:

层高 2.2 米以上的 1000 元/平方米层高 1.8 米以上不满 2.2米的 800 元/平方米,层高 1.5 米以上不满 1.8 米的 700 元/平方米,层高不满 1.5 米的 600 元/平方米

2.房屋权属证书未登记的阁楼:

檐口高度 2.2 米以上的 650 元/平方米,檐口高度 1.8 米以上不满 2.2 米的 500 元/平方米,檐口高度 1.5 米以上不满 1.8 米的350 元/平方米,檐口高度 1 米以上不满 1.5 米的 200 元/平方米,檐口高度 0.5 米以上不满 1 米的 80 元/平方米。


六、住房保障

被征收房屋是被征收人家庭在本市唯一住房,因家庭困难确实无力购买产权调换房屋的部分可实行承租。具体方案由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前明确。符合保障房租金补贴条件的被征收人,可申请保障房租金补贴。


七、承租公有住房

承租直管公有住房和单位自管公有住房的,如可以出售,房屋征收时产权人原则上按有关规定优先出售给承租人。


八、其他

房屋征收的补助、奖励和未登记建筑补偿的具体方案,由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前明确。
房屋征收的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费、搬迁费、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补偿由房屋征收双方当事人按本规定的标准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本规定施行前已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项目,继续沿用原规定办理。